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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230199   和平区 | 民事类
我是2010年3月与一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当时约定月薪税后6000/元,养老保险个人和企业缴费部分都包含在工资内,由我个人去社保缴纳保险,2010年7月由于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用,并与我解除了协议,我找到了仲裁,仲裁判决支付我加班费和给我补3-7月的养老保险费用,但原单位起诉我,认为当时约定好的协议养老保险我个人去缴纳,由于我个人没有缴纳,要求我将工资里包含的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退回,请问是否合理?
3人已解答

刘伯华律师    天津津和律师事...

天津-和平区

看具体证据确定如何应诉。

任爱卿律师    天津竹音律师事...

天津-南开区

违反法律规定,

贾金勇律师    北京腾宇律师事...

北京-宣武区

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