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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239347   聊城市 | 民事类
律师您好:我曾在2009年4月中旬为别人信用社担保过2万元,担保期限是一年。当时信用社为当事人以我担保名誉派生出2万元的贷款证,事后告诉我贷款证期限为两年。贷款当事人于2010年7月经过银行多次催款后才还上,后来在信用社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贷款人又通过贷款证贷取2万元。我咨询:假设期限是两年,担保是一年,贷款证期限2011年5月到期(银行当时没有告诉我),上次还款已超过归款时间,是不是违约?违约后再利用贷款证贷款是不是应通知我?信用社又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带给当事人是不是有责任?如果贷款人现在不能及时归款,而本人具备偿还能力(有2000元/月工资),我是否有责任?若有责任,有多大责任?谢谢李律师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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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需要对你担保的贷款负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