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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105643   宜昌市 | 民事类
您好!我是2009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在学校双选会上本人与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于今年七月份到单位报道工作,于7月14日与公司签订了10年劳动合同,并且规定三个月试用期以及九个月见习期,总计一年后转正。我在公司工作了两个月,于09年9月09日提交辞职报告,并于9月14日正式离开岗位。但是在回公司总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公司以人才招聘损失为由向我们个人收取3000元的招聘损失费,如不缴纳这笔损失费用公司则不予办理各项关系转移手续,并且不开离职证明。这对我们重新择业造成很大影响。 在这里,我请教各位专业人士,公司这么做到底合不合法,能不能收取这么高额的损失费用。谢谢!!
3人已解答

李钦白律师    重庆龙脊律师事...

重庆-万州区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应当收取所谓的损失费用。你可以请律师申请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李钦白律师

林勇柱律师    福建嘉铠律师事...

福建-厦门市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两种,你的情况不属于这两种,公司做法不对,你可以申请仲裁

李翠英律师    广东泰旭律师事...

广东-东莞市

不能,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