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265773 梅州市 | 民事类
你好,我是今年应届高考生。
因为高考没有信心考到理想大学,所以在高考后就出门找工作,到梅州市客天下国际大酒店做个西餐服务员。
应聘是做长期工,试用期是3个月,试用期工资是1000元,转正有1200元。
可是就在试用期期间,高考分数出来,我补录成功了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准备辞工上大学,做了两个月。
这个时候被人事部通知说,只能按暑假工的工资给我发,800元。比正式员工工资少了许多。
可是在第一个月是按试用期1000元的标准给我发的,第二个月得知我要辞工就说是要按暑假工的工资发。
请问这酒店这样做,算不算是违法了?
1人已解答
程建锋律师
北京市大成(深...
广东-深圳市
单位这样做不合法。你可以要求按照约定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