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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119383   达州市 | 民事类
2003年我与四川万源市烟草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到2009年一月,烟草为了规避一些责任,我们改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二年用工合同,(合同到期时间2010年12月31日)但实际用工单位还是烟草公司.并且烟草公司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与劳务公司的合同拿去盖章后也没有给我们一份留存. 到2010年3月底,我们聘用工经过考试后,我被淘汰,鬼使神差下与烟草公司签订了中止劳动合同书,现在烟草公司承认算是违法解聘我,愿意补偿,补偿时间说不从03年算起,而是从09年1月开始算,到现在就是按一个半月的双倍,三个月补,理由是08年底给我们发了个一次补偿金(一个月工资),只要我们签了字,领了的,以前的工龄就算是了断了的,08年以前烟草公司每年底都要发一个月工资,并把这个叫着退职费,我们不懂,都领了的。 请问:烟草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对我的补偿时间应该从什么时间算起。
4人已解答

田晓峰律师    广东融关律师事...

广东-深圳市

不合法,应从2003年起算,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杨汉卿律师    北京宝择律师事...

北京-朝阳区

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程向云律师    北京浩东律师事...

北京-海淀区

您好,应该从2003年算起,协商不成提起仲裁解决。

魏国鹏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朝阳区

不合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