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2147604594 珠海市 | 经济类
我公司多年前出资购置住房一套,当时房产证办理在一港籍工作人员名下并使用,后该工作人员与公司失去联系,该房产一直闲置,后我公司经法院审理判决该房产为我公司财产,并办理房产过户。流程走到税务局要求我公司承担按照现价计算的增值税10多万元,我公司认为这是追回自已原有的财产,不属于房产买卖,不应承担增值税费,请问这部分税费是否可免?
3人已解答
朱骏律师
浙江戈创律师事...
浙江-杭州市
可具体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
李保忠律师
辽宁铭星律师事...
辽宁-沈阳市
需缴纳增值税
李晓宁律师
北京栩锐律师事...
北京-朝阳区
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