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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2147604594   珠海市 | 经济类
我公司多年前出资购置住房一套,当时房产证办理在一港籍工作人员名下并使用,后该工作人员与公司失去联系,该房产一直闲置,后我公司经法院审理判决该房产为我公司财产,并办理房产过户。流程走到税务局要求我公司承担按照现价计算的增值税10多万元,我公司认为这是追回自已原有的财产,不属于房产买卖,不应承担增值税费,请问这部分税费是否可免?
3人已解答

朱骏律师    浙江戈创律师事...

浙江-杭州市

可具体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

李保忠律师    辽宁铭星律师事...

辽宁-沈阳市

需缴纳增值税

李晓宁律师    北京栩锐律师事...

北京-朝阳区

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