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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187188   临沂市 | 公司专项类
趣事:2011年3月11日,某公司财务室工作人员朱某和她对象(颜某,颜某属于串岗到的),恰巧因工作需要,陈某进入财务室(朱颜两人正亲密),颜某恼羞成怒,出手打了陈某(原因是嫌陈某没有敲门,实际上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内不准串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由于颜某为公司老人员,公司不予惩处。请问这应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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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彩侠律师    河北正澄律师事...

河北-廊坊市

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