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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ba   西城区 | 刑事类
甲和乙闲聊说丙女士和其他男人有暧昧,并且有言过其实的成分。乙将闲话传到丙丈夫那,盛怒下的丙丈夫要与丙离婚或者将丙杀害。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
8人已解答

武云飞律师   

北京-

答:根据你的叙述,仅此情节不构成诽谤罪。

郭军律师    北京两高律师事...

北京-朝阳区

你好! 不构成诽谤罪。

祝永根律师    北京市京伦律师...

北京-海淀区

你好! 不构成诽谤罪的,但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刘子若律师    北京市中恒律师...

北京-朝阳区

不能构成诽谤罪。

张晓菊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

北京-朝阳区

应不构成诽谤罪。

田军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

北京-西城区

不构成诽谤罪。

赵江涛律师    北京市易理律师...

北京-朝阳区

不构成诽谤罪。

魏国鹏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朝阳区

该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因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 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