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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207391   梧州市 | 民事类
关于拆迁安置房的继承问题! 我父亲于1999年购置一套房产,2000年时与后母结婚并共同生活(即他们居住的那套房子,属于父亲的婚前财产)。当时我们三人签订过一份书面财产协议:父亲同意把这套房子在过世以后,由我来继承。后母也承认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对这套房子将来产权归我继承无异议,并且当时三人均签了字。 2011年,县政府因为要搞房产开发,需要对我们居住的那套房子进行拆迁,拆迁后,政府将对被拆的房子进行"拆一补一"(即补偿套新的房子给我家)。 问:1、拆迁补偿的那套新房子是否仍属于婚前财产的延续? 2、对补偿的这套新房子,父亲和我两人去公证处立遗嘱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力?(即后母是否需要在公证遗嘱上签字?) 谢谢!
4人已解答

李伟华律师    山东龙旭律师事...

山东-青岛市

在不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应当属于你父亲的财产。遗嘱公证不需要法定继承人确认,但是,房产过户的时候需要进行遗嘱继承公证,此时应当有你后母的确认。

张龙飞律师    广东信良兆诚律...

广东-广州市

属于婚前财产。

殷国丰律师    北京市中盾律师...

北京-朝阳区

拆迁补偿的那套新房子属于婚前财产

李雪梅律师    辽宁政德律师事...

辽宁-大连市

1、新房做为原房产的安置房,则仍应认定为你父亲的个人财产。 2、只要你父亲的个人财产,你父亲自己立遗嘱并公证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