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207391 梧州市 | 民事类
关于拆迁安置房的继承问题!
我父亲于1999年购置一套房产,2000年时与后母结婚并共同生活(即他们居住的那套房子,属于父亲的婚前财产)。当时我们三人签订过一份书面财产协议:父亲同意把这套房子在过世以后,由我来继承。后母也承认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对这套房子将来产权归我继承无异议,并且当时三人均签了字。
2011年,县政府因为要搞房产开发,需要对我们居住的那套房子进行拆迁,拆迁后,政府将对被拆的房子进行"拆一补一"(即补偿套新的房子给我家)。
问:1、拆迁补偿的那套新房子是否仍属于婚前财产的延续?
2、对补偿的这套新房子,父亲和我两人去公证处立遗嘱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力?(即后母是否需要在公证遗嘱上签字?)
谢谢!
4人已解答
李伟华律师
山东龙旭律师事...
山东-青岛市
在不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应当属于你父亲的财产。遗嘱公证不需要法定继承人确认,但是,房产过户的时候需要进行遗嘱继承公证,此时应当有你后母的确认。
张龙飞律师
广东信良兆诚律...
广东-广州市
属于婚前财产。
殷国丰律师
北京市中盾律师...
北京-朝阳区
拆迁补偿的那套新房子属于婚前财产
李雪梅律师
辽宁政德律师事...
辽宁-大连市
1、新房做为原房产的安置房,则仍应认定为你父亲的个人财产。
2、只要你父亲的个人财产,你父亲自己立遗嘱并公证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