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211589 佛山市 | 民事类
一港资企业,自成立以来十数年,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先是每月28天、每天10小时,现在依然是每月28天、每天9小时(28天满勤,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8:30),根据劳动法,我们实际每月加班5天半,可工资还是那么多。只有9小时以外才算加班。今年,员工提出意见,公司想改成26天8小时制,可前提是要改可以,但工资必须按相应的比例下调。员工一片哗然,本来在同行业中(26天8小时),我们的工资(28天9小时)比他们持平或偏低,老员工要走,新员工不是嫌上班时间太长,就是闻“薪”止步,可就是这种与外面不接轨的情况下,老板们仍然坚持一己之见、冥顽不化。怎么办?请赐教!
3人已解答
汪文峰律师
广东-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是5天8小时制,一周至少保证一天的休息时间,如果违反该规定,可以到本地劳动部门投诉.
魏国鹏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朝阳区
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你的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殷国丰律师
北京市中盾律师...
北京-朝阳区
收集加班证据,要求支付加班费,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