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绍辉 律师
上海家企安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
蔡绍辉律师文集
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时应注意的哪些问题?
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资金注册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那么以其他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股东以专利出资上海新友水性聚氨酯有限公司系由案外人上海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与段某与邹某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2002年4月,段某与邹某与塑料公司签订《上海新友水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新友水性聚氨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
股东资格能否剥夺?
股东通过出资获得股东资格,或者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具有一定的权利处理公司的事情,但股东也有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能以股东造成损失剥夺股东资格么?股东资格能否剥夺?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公司剥夺股东的股东资格1993年和1996年河北电机厂以全体职工1546人入股方式成立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金额1元,注册金额3688万元人民币,并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侯某通过现金购股、公司送股、贴股方式,取得了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2050股,为公司的原始股东,并在河北省工
股权纠纷的法院管辖权问题
案情简介:未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2005年7月11日,由A公司与廖某某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由廖某某出资人民币8,000万元,收购由A公司持有的B公司50%股权;另约定廖某某给付协议约定的第四期款(合计金额达到人民币6,000万元)后,由廖某某担任董事长。《协议书》签订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转让的标的由“B公司50%的股权”变更为“A公司50%的股权”,股权转让交易的架构实际变更为廖某某以人民币8,000万元的对价,收购陈某某投资的A公司50%股权,间接控股B公司50%股权。嗣后,陈某某履行了股权出让方的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管辖
案情简介:未按规定支付股权转让款2011年8月29日,某公司与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陈某将其持有的东方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东方银行)股份73.45万股转让给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2.08元,共计人民币152.776万元,并约定转让的股份在完成全部过户手续后十日内,某公司将转让款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给付陈某。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某公司未按约定给付股权转让款。法院判决:某市场有限公司给付陈某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27760元。律师说法: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管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
公司预收会费未如期经营 消费者请求退费获支持
导读:公司预收会费未如期经营,消费者请求退费获支持。我国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有哪些,上海股权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股权咨询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案件事实:公司预收会费未如期经营消费者请求退费获支持2014年3月18日,黄长根与搜候(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候公司”)签订《SOHO中山广场店铺租赁合同》,约定其承租搜候公司所有的“涉案店铺”。同年4月15日,力康公司在涉案店铺地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00元,股黄长根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中,黄长根认缴出资
经公司股东同意后转让股权 股权变更登记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款
案件事实:股权变更登记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款并以出让方抽逃出资抗辩2011年4月,原告作为实际出资人以其妹婿毛永祥的名义,与林光、徐建能合伙设立“芜湖晟东机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200万元。2012年12月27日,该公司股东会同意毛永祥将其持有的733万元股份分别转让给张令鲁、陶青文、方雄波,并将公司更名为“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后原告以毛永祥的名义将733万元的股权中的183万元股权转让给张令鲁由被告与毛永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由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付款《协议书》。公司依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及相关转让协
公司被判为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不执行被诉至法院
网页描述:公司被判为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不执行被诉至法院,出资证明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上海股权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股权咨询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案件事实:公司被判为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不执行被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第四食品厂于2003年9月29日经转制成为英河公司。本案原告腾慧、第三人高振军、王凤华、张志民、董国民、张景红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具有被告英河公司的股东身份,本院于2012年4月30日作出(2011)红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
虚假出资股东愿还公司债权人款 逾期未还被诉至法院
案件事实:虚假出资股东愿还公司债权人款逾期未还被诉至法院佛山市顺德区森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汇公司)为案外人王斯列及被告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货款纠纷原告于2013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森汇公司偿还多付的货款1332029.79元及利息。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森汇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1332029.79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森汇公司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暂未发现森汇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10月1
公司资不抵债被股东求解散 法院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支持诉求
案件事实:公司资不抵债被股东求解散被告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目前注册资本1518万元,股东宗国伟出资607.2万元,拥有股权40%;股东汤良武出资531.3万元,拥有股权35%;原告出资379.5万元,拥有股权25%。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是开发建设“翰金广场”商品房项目。2013年底开始由于房地产市场整体低迷,“翰金广场”项目处于停顿状态,因不能及时销售回款,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目前经法院诉讼确认的债务就已达到8000余万元,且已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公司股东为怎样解决
公司资不抵债被股东求解散 法院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支持诉求
网页描述:公司资不抵债被股东求解散,法院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支持诉求,股东解散之诉的条件是什么,上海股权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股权咨询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案件事实:公司资不抵债被股东求解散被告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目前注册资本1518万元,股东宗国伟出资607.2万元,拥有股权40%;股东汤良武出资531.3万元,拥有股权35%;原告出资379.5万元,拥有股权25%。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是开发建设“翰金广场”商品房项目。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