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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东斌 律师

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党东斌律师文集
    再次起诉离婚 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导读:因夫妻感情不和,一方曾经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继续分居,仍无和好的迹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夫妻一方再次起诉离婚胡某与俞某于198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下半年定亲1987年开始同居生活,次年生育女儿俞某乙,现已成年。1997年在平湖市原前港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胡某与俞某的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2月23日双方为家庭经济产生纠纷并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4月26日,胡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5月13日本院判决驳
    调查婚外情的费用 是否能够请求赔偿
    导读: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调查婚外情的费用,受损害一方是否能够请求赔偿?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费用赵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何某风闻赵某与某公司一女员工同居生子,询问之下,赵某并不认账。但夫妻为此争吵不断。何某一气之下与某调查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调查合同》,委托该调查事务所为其调查赵某与某公司女员工具有婚外情的证据,该调查事务所承诺届时提供包括视听资料及赵某非婚生子出生证明等资料。委托调查合同还约定,委
    婚前进行的房产赠与 分手后如何确定归属
    导读:结婚前一方为表达爱意和结婚的诚意,将其房产赠与对方,之后产生矛盾,时常争吵,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最后分手,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房产,该房产分手后如何确定归属?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婚前进行房产赠与杜某是某商城业务咨询员,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了比自己大七岁的客户张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感情的升温,2008年4月两人正式开始了同居生活。张某为了表达对杜某的爱意和结婚的诚意,20008年8月在杜某单位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杜某名下。2008年10月,杜某怀孕,张某非常高
    婚内签订保婚协议,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导读: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婚内签订保婚协议2010年1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杨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婚前,刘某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 一方反悔能否撤销
    导读: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一方反悔能否撤销?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原告佟某与被告徐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佟某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佟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该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导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有一名子女,该子女被当做夫妻双方亲生子女抚养。当事人其行为已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侵犯了其配偶享有的相关配偶权利。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1995年2月20日,郭某与宋某登记结婚,宋某于1997年2月21日育有一女,为期取名郭小某。郭某与宋某于2004年4月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制作的调解书中载明:郭小某由宋某负责抚育,自2004年4月起郭某需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三
    夫妻双方离婚 有精神障碍的成年子女是否仍需抚养
    导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子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夫妻双方离婚肖某与向某登记结婚后,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长子已经年满18周岁,其他两个子女还未成年。2013年二人的长子因精神问题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出院后仍不间断地在进行复查治疗,至今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2015年初,肖某与向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肖某即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家,三个孩子一直跟随向某生活。2015年中,
    妻子离家多年诉离婚 丈夫能否索要孩子抚养费
    导读:妻子离家打工杳无音讯,多年后却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家抚养孩子的丈夫,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补偿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妻子离家多年诉离婚胡某与李某于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胡某生下长子李某斌,2007年生下次子李某辉。2008年,胡某以家里没有经济收入为由撇下两个年幼的儿子独自一人外出打工,近十年音讯全无。2017年5月,胡某向平远法院起诉离婚,称婚前对李某缺乏了解,婚后李某脾气暴躁,难以沟通,且有赌博恶习,屡劝不改,对家庭不负责任。分居多年,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
    妻子因患病与丈夫协商“假离婚” 事后能否要求男方“净身出户”
    导读:对于假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妻子因患病与丈夫协商“假离婚”李某和郭某是大学同班同学,大二开始自由恋爱,毕业后李某在沈阳工作,郭某在北京工作。二人于1991年12月登记结婚,并于婚后1996年2月生一子李甲。2005年,李某因患躁狂抑郁症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与丈夫协商决定“假离婚”,并于2006年2月签订《假离婚协议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 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导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如何计算。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2012年1月18日,蒋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为45000元,到期保险金额为48510元;2013年2月28日,蒋某又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为19674.9元,到期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