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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卓锋 律师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劳动纠纷

邓卓锋律师文集
    注册资本低被取消劳务派遣资格 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案例简介:劳务中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低于二百万2013年5月20日,甲方多伦县华川卓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乙方多伦县民信劳务中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纪惠玲提交的多伦县民信劳务中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记载,多伦县民信劳务中介有限公司的注册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是纪惠玲;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成立日期2012年4月1日;营业期限2012年4月1日-2032年3月31日;经营范围是在县域内开展劳务政策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特殊存续期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经济补偿从何时起算
    案例简介:劳动合同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解除被告任利利于2005年11月16日到原告魏桥公司工作,2016年6月20日离职。魏桥公司没有为任利利交纳其工作期间生育和失业保险费。任利利离职前平均工资为4025元。任利利于2011年6月至11月休产假,魏桥公司已支付产假工资4323元,尚欠5837元。任利利的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在魏桥公司处,任利利以魏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滨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滨州市仲裁委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9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者主张全日制用工引纠纷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案例简介:劳动者主张全日制用工引纠纷2006年5月被告公司成立后,原告即到被告单位工作,从事接收、发送牛奶工作,被告公司未对原告进行考勤,原、被告之间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2014年3月31日,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并于2014年5月30日向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告公司为原告补缴2005年3月至2014年3月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部分,如果不能补缴,支付现金60480元;2、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3、支付原告因未缴
    劳动者存在过失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用人单位能否因此单方解除合同?南宁劳动法专业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劳动法咨询、劳动法领域的诉讼代理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过失,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下面将从一则案件出发,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案例简介: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伍志军于2002年入职被告耒阳农电公司工作,在夏塘供电所任台区员,负责辖区用电户抄表、催费、巡视线路等工作。2011年12月20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
    劳动关系确权纠纷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不同?
    案例简介:劳动者死亡家人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原告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系用人单位,死者王国权系劳动者。2012年至2014年期间,王国权在原告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做石匠工作,工资实行的是计件,以完成一定工作量获得劳动报酬。在原告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无活的情况下,原告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允许王国权到其他石材厂干活,王国权在原告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工作的时间不是长年连续的。2014年3元10日起直至2014年7月22日王国权在原告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
    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证明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简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再审申请人明达公司为主营船舶修造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刘洪庆自2004年2月至2015年3月在原告处从事司机及买菜、做饭等勤杂工作。被申请人刘洪庆认为,在2004年2月至2015年3月这段时间内,其与明达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而明达公司则否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法院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需要进行举证刘洪庆长期为明达公司提供劳动,并提供了介绍信、报备书等证据证明。明达公司主张相关材料为刘洪庆临时帮忙的配合性文件,证据不充分。因此,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相同 如何判断劳动争议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仲裁时效争议2012年4月28日,李昕羽进入华融电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200元。华融电子公司未与李昕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李昕羽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2月14日,李昕羽离职。2014年3月,李昕羽以安徽省社会应急中心有限公司、华融电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安徽省社会应急中心有限公司、华融电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等,该委经审理后裁决:
    用工形式不确定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简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引起用工形式争议原告邹颖自2009年3月进入被告诚志日化蚊香车间工作至2015年8月,期间担任过一段时间的蚊香车间的质检员兼车间班长。期间,原告邹颖(作为乙方)与诚志日化(作为甲方)于2009年3月11日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乙方从事的工种为临时包装工。2011年1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乙方从事的工种为季节工。原告邹颖在诚志日化蚊香车间工作期间,由于蚊香生产具有季节性的特点,蚊香车间停工或者生产淡季期间,原告邹颖被安排
    劳动者不在办公场所受伤,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劳动局认为受伤与工作无关用人单位认为并未在工作场所受伤    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停放的红旗轿车处去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造成四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
    劳动者在不知患职业病情况下离职,事后劳动关系能否恢复?
    案例简介:劳动者在不知患有职业病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11月1日,原告宋伟强到被告桂箐煤矿人力资源部应聘采煤工岗位,经被告桂箐煤矿综采工区面试合格,于2014年11月4日被告方安排原告到××县中心医院进行入职体检,体检结果为:未见职业病禁忌症。2014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岗位为综采工区采煤工。2015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桂箐煤矿提出辞职申请,2015年6月2日,被告桂箐煤矿安排原告到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黔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离职体检,体检结果为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