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凤鸣 律师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罪与非罪量刑取保候审
付凤鸣律师文集
伪造货币 侵犯什么社会利益
案情简介:2016年8月底,谭某将一套伪造20元人民币假币的版样出售给李某,由李某伪造假币并且将假币有偿出售给谭某、黄某。后民警从上述出租屋内查获大量假币,经鉴定,其中有11184张20元的人民币是伪造的,其中400张成品假币,9834张半成品假币。自2016年9月初开始,黄某从李某处有偿取得假币后,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方式出售假币,并将假币交由谢某(另案处理)进行包装并且填好快递单进行邮寄,谢某获取每个快递单10元的报酬。2016年9月9日,黄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达成了以500元的价格出售250张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侵犯什么社会利益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何某未经中国银监会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伪造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批准文件,成立某商业银行,聘请唐某、周某、蒋某等人为管理人员,并租赁房屋为办公地点。为招募股东,何某以商业银行的名义,通过印制宣传册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招募股东入股。2016年10月17日,何某被公安民警捉获。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
未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 主观上持何种心态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1日,段某某注册成立了某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化肥零售。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段某某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开设商业金融储蓄所,通过发宣传单、口头宣传等方式向附近村民宣传存款业务,并以该公司名义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2015年3月,其所经营的储蓄所被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等部门联合检查后,段某某承诺不再向周围村民集资,但2015年5月23日,段某某又以该公司名义吸收王某某存款1万元。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段某某通过其设
骗取贷款 侵犯何种社会利益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4日,桑某伙同田某(己判刑)以夫妻名义,使用田某的房产,向银行申请30万元抵押贷款,该款于2015年1月1日到期后,欠银行本金253800元、利息6861.86元,经银行多次催要,二人拒不还款,造成银行损失260661.86元。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桑某采取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桑某及其同伙人将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并取得了银行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依法可适用缓刑
伪造银行存单 侵犯什么社会利益
案情简介:2015年5月份,郝某(已判决)让王某到中国银行办理一张面额为500元的定期存单,后安排王某以该500元定期存单为样本通过网上办理了一张面额为500万元的中国银行假定期存单,后郝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商量伪造“中国银行某支行业务专用章”一枚,并在伪造的面额为500万元存单上加盖伪造的印章。2015年6月25日,郝某持该伪造的500万元银行存单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被发现。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王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逃避缴纳税款 常见的欺骗、隐瞒手段有哪些
案情简介:2010年5月25日,余某与他人成立某公司,余某任法定代表人。某公司在2010年至2012年度经营期间,通过账外销售,现金收入、银行私人户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的形式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查,某公司在2010年偷逃增值税73884.76元,偷逃企业所得税116740.93元,2010年度已缴纳税款161147.21元,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54.19%;2011年偷逃增值税211147.1元,企业所得税310510.45元,2011年度已缴纳税款1654745.74元,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有偿才构罪吗
案情简介:2016年4月,李某(另案处理)携带他人信用卡及读卡器来到本市,通过赵某等人层层介绍联系到罗某。罗某称可以提供POS机帮助套取伪造信用卡内的资金,持卡人、介绍人、刷卡人按照比例分取赃款。同年4月12日,上述人等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从李某身上缴获他人信用卡4张、读卡器1部;从罗某身上缴获他人银行卡2张、POS机2部;从张某身上缴获他人信用卡2张。另查明,罗某、林某、张某通过手机微信分别向他人发送信用卡信息资料4条、1条、1条。经查证,该6条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 法院判决:
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一经实施就将立案吗
案情简介:2014年2月至8月,李某单独或伙同张某、刘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向深圳市、中山市等地多家银行申领银行卡,其中李某成功申领了银行卡16张,张某成功申领银行卡10张,刘某某成功申领银行卡2张。同年8月11日,李某、张某、刘某某来到中山市,使用他人身份证向银行申领银行卡,期间刘某某使用武某的身份证申领银行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同日下午4时许,李某、刘某某在中山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上述小轿车内缴获银行卡67张(其中包括上述骗领的银行卡27张及李某持有的他人银行卡40张)及他人身份证等
伪造银行存单 与变造如何区分
案情简介:陆某于2014年2、3月份,采用小广告电话联系、提供银行真实存单信息的方式,通过他人伪造户名为其本人,面额为人民币30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存单1张,回家后谎称有钱存在银行并交给其妻子保管。后其妻子于2015年6月6日至建设银行取款时被发现,银行工作人员报警而案发。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故意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案发后,陆某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陆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
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 具体行为表现有哪些
案情简介:2001年12月至2007年8月期间,郑某担任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了给单位募集资金,经股东会集体决定,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中介公司与个人代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转让某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共计向260余人发行股票322万股,募集资金人民币1109万余元,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及支付代理费用。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违反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情节严重,郑某系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