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文集

郭少军 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罪与非罪量刑取保候审

郭少军律师文集
    如何甄别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类型
    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权属对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实践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侵吞、挪用的财产,如果属于代为管理的国家财产,就应该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如果属于村集体的自有财产,则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例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退耕还林工程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该“公务”中实施的侵吞、挪用补助款的行为,应该以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处理。因此司法机关要想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作出准
    案件在尚未执行批捕前的办理要领
    逮捕措施是最严厉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在短暂的审批批捕阶段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重获人身自由,需要刑事辩护律师快、准、狠找到案件办理切入点。一、批捕与否的影响因素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影响刑事案件是否做出逮捕决定的几个因素。第一、案件证据情况。证据是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石,如果一起案件缺乏定罪的关键性证据,或者证据单一、主要证据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矛盾,例如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缺乏毒品鉴定结论;例如在言词证据作为定案主要根据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主要证人证言间存
    出纳员侵吞公款千万元获刑十一年
    案情简介: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原出纳孙某,利用负责收取租金以及经手管理现金支票的职务之便,截留、侵吞公款1177.9万余元。经查,2004年4月至2010年12月,孙某担任东泰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负责收取东泰公司租金、押金等收入的职务之便,采取涂改《现金解款单》(回单)的金额和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对东泰公司应该收取并全额存入银行基本户的租金、押金156笔共计人民币163万余元等收入,没有全额存入,从而进行截留、侵吞共计156笔共计人民币141.7万余元。2010
    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辩护策略
    一、村镇干部职务犯罪持续高发据抽样统计(2017年5月中国裁判文书网贪污罪的100件判决案例),以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贪污罪51件,占比51%左右。这一比例无疑是需要关注的。其中,尤其以在协助人民政府对土地的征收过程中虚报、骗取国家补偿款的贪污犯罪最为突出,为43件,占调查对象的43%,约占调查对象中全部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贪污罪的84%。其他包括虚报支出、侵吞公款1件,多领退耕还林补助金4件,截留救灾款物1件,骗取国家农村低保金1件,共占调查对象的7%,约占调查对象中全部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贪污罪的14%
    刑事执行领域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渎职犯罪中一种非常特殊的危害结果,难以用明确的标准来进行衡量。由于刑事执行领域的特殊性,刑事执行领域的渎职犯罪很多只能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犯罪的危害结果来定罪量刑。在适用此规定定罪量刑时要特别注意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详细释法说理,注意“影响”本身的特殊性、封闭性、滞后性、受控性。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规定中,有17个犯罪是结果犯,涉及刑事执行领域的罪名有6个。在这17个犯罪中,关于危害结果的规定,多数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非法供述排除范围及重复供述排除问题
    一、关于应排除的非法供述的范围1、关于以“威胁”的方法获取的供述刑诉法只规定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予排除,而没有规定以威胁的方法收集的供述应予排除。如果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供述,则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中的“等非法方法”。本次《规定》明确将其规定为“非法”并予排除,是因为:(1)法律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而威胁是“强迫”的重要手段;(2)威胁与暴力具有同质性,刑法中强奸、抢劫等多个罪名,都将威胁(胁迫)与暴力规定为同等的犯罪手段;(3)威胁与
    新《罪犯会见通信工作规定》8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会见,是指罪犯与会见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视频会见、面对面会见等。所称通信,是指罪犯收寄信件、通话等。第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依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与亲属、监护人通话,收寄信件。第四条罪犯会见、通话范围:配偶、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丁宁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宣判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
    减刑假释案件证据审查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质效,有效促进减刑、假释案件证据审查的规范、有序,近日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出台了《减刑、假释案件证据审查工作指引(试行)》。该指引主要内容有:一、明确举证责任,规范证据收集该指引明确减刑、假释案件实行“谁提请、谁举证”的原则,由刑罚执行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明确监察人员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于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具有社会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期短,考核计分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