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秀丽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劳动纠纷
蒋秀丽律师文集
产假工资包括什么
案情简介:未支付产假工资周某2012年2月4日进入佳一丽公司处工作,期间被佳一丽公司借给佳特华公司工作了2个月后又回到佳一丽公司处工作。工资为每个月4247.62元,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个月工作时间长达27-28天,没有支付过加班费。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周某请产假,并于2014年7月9日在东莞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孩。2014年9月1日周某去上班,周某要求单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单位坚决不予支付。又,一直以来,周某在单位处工作,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加班不予支付加班工资,而购买的社
员工手册内容歧义 用人单位应如何承担解释责任?
案情简介: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不支付上一年度考核奖金杨某于2010年3月离职,离职时被告知依据员工手册对奖金的发放制定规则,自动离职人员不再发放奖金。因杨某于2010年3月离职,已丧失获得2009年奖金的权利。杨某对此不予认可,表示“自动离职人员”指的是在考核年度内离职的人员,丧失获取该考核年度奖金的权利,而自己2009年度均在职并已接受2009年度考核。故,杨某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2009年度奖金。法院判决:杨某应享受2009年的奖金。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年度考核不合格及自动离职人员不再发放
怎样办理离职手续
案情简介:单位不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2012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人事合同,在被告处从事临床工作。2015年11月,原告因没有休息休假的时间以及母亲身体健康原因向被告提出辞职,被告未予答复,但于次月停发了原告的公积金和食堂饭卡。被告以其行为表明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人事合同关系,但在原告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时,被告却不为原告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医师执业证书等转移手续。为此,原告向江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现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并由被告为原
合伙人应如何偿还拖欠的工资?
劳动者在被拖欠工资时,可以依据法律向拖欠工资者索要工资。谁拖欠工资就向谁索要,但面对合伙人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应向谁索要工资,合伙人应如何偿还被拖欠的工资。请看下文案例。案例介绍:索要工资2010年至2015年三被告在景县青兰镇南江江村合伙承保砖厂期间,雇佣原告李某负责成品砖出售,累计欠工资25100元,雇佣原告何某负责修机器,累计欠工资14800元,并有被告给原告各自书写欠条一张。针对此欠款,二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李某、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提供劳动给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创造了财富,那么用人单位就得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定时定额支付劳动报酬,但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那么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拖欠工资原告于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被告经销的信丰县某衣柜店专卖店工作并担任店长职务。因被告资金紧缺,原告自2015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及期间为专卖店垫付的费用计9225元,被告未及时支付,并于2016年9月30日立具欠条一张给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未付,恳请法院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情简介:追索劳动报酬2015年10月12日,被告袁某将其承包的服装城砌墙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组织人力于2016年3月21日完成工作量并交付,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劳务费,下欠劳务费5099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并承诺2016年农忙前付清欠款,此后,原告筹款付清了和原告一块干活的人的劳务费,多次向被告索要下余欠款,均无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50999元,并按月息9厘支付原告欠款利息5508元。法院判决:一、被告袁某给付原告孙某劳务费50999元,逾期利息1801.96元,以上
劳动者辞职 事后变更辞职理由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劳动者辞职事后变更辞职理由请求赔偿 李某于2016年4月3日进入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担任搬运工。2016年6月16日,林某因个人原因以书面提出辞职。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庭审中,李某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则称,李某系自行辞职,其在辞职时是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而非被申请人员原因,故被申请人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辞职文件中未提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
解除劳动合同时 合同解约时间该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仲裁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服赔偿裁决 梁某于2013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劳动合同约定:在试用期内,如果梁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梁某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转正后工资为10000元。2014年3月13日,梁某就双方的劳动争议向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裁决:1.确认双方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某公司支付梁某201
劳动关系被解除 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简介:劳动关系被解除劳动者维权求偿 五原告是被告单位的职工(服务员),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分三次将原告分别转正,有县人事局人事档案,即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表、职工转正定级登记表、招收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可证实。原告的工资福利待遇一直按正式职工对待。被告给五原告缴纳了不同年份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被告的仲裁申请作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承包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拖欠工资由谁支付?
案情简介:承包方拖欠工资第一、二被告于2015年3月份承包某小区16号楼的装修工程,将工程中需要的沙子、水泥上楼的搬运工作交给我完成,双方约定26户,每户劳务费400元。我将工程所需沙子、水泥全部搬到位,被告共需给我劳务费10400元。2015年10月3日,被告给我出具了工程结算单,扣除上料期间我的借款6000元,被告下欠我劳务费44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躲避不愿及时给付剩余工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劳务费4400元。法院判决: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