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文集

马子伟 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量刑

马子伟律师文集
    律师执业专业化,需要克服哪些倾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律师执业专业化需要克服的几种倾向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律师行业已经是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行业。随着律师业的发展,基于业务深入和拓展的需要,其内部的分工也显得非常迫切。但是,在这种分工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倾向,是与 律师的真正专业化背道而驰的。1.“伪专业化”倾向。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有的律师为了案源的需要,自我标榜为某某领域的专业律师。这种律师,在民商事案件面前,自称是民商事律师,刑事案件来了,又自称自己专精于刑事诉讼。嘴上挂着专业化,心里想的是如何将案件接进来。对于这样的专业化,我们戏称为“伪专业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三个文件+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让企业家头大的商业诚信,哪些法条来规制
    商业诚信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许多商事纠纷的产生,都是因为诚信不足。事实上,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领域,都对商业诚信有着规范意义上的指引和强制规定。我们在这里的梳理,就是希望能够各个商事主体,能够对商业诚信引起更多的重视。 尽管诚信问题一般被认为是一个道德原则,但因为诚实信用关系到人们的行为准则,因此,在法律上也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中,有许多的规范对诚实守信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可以分为不同层次,有的是原则性规定,有的附带有惩罚措施,有的依法可以予以明确追责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从我国
    律师是如何为企业”悄悄地“创造价值的?
       不得不承认,现在许多企业对法律顾问重视不够,甚至在一些企业看来,法律顾问可有可无。究其缘由,一方面是因为对法律顾问的认识不够客观全面,另一方面也与绝大多数法律顾问所承担的功能和价值密切相关。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许多律师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也是重点在于“防范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防范”也没有形成任何体系化的框架。一年两年下来,企业家无疑觉得法律顾问根本没啥必要。这种现状,与律师没有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有很大关联。如果说“防范风险”是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常规价值体现,那么,“创造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律师
    我用用就还,神不知鬼不觉
    挪用,就是改变公款的用途,公款私用,侵害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行为。通常来说,挪用时间越短,危害性就越小。那么是不是只要挪用公款时间短,就不会构成犯罪了呢?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可见,即使挪用公款的时间只有短短几天,但如果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挪用达到的一定数额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同样会构成挪用公款罪。以案说法小张在某机关财务部门工作,是个正宗的“球迷”
    礼尚往来,我又没有帮过他什么忙算不算受贿
    刑法对受贿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除了索贿的情况,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往往是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明确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2)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3)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他人尚未取到任何利益;(4)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谋取到局部利益,他人意图获取的利益尚未完全实现;(5)为他人谋取利
    仅仅是介绍他们认识,没有权饯交易的行为的法律性质
    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社会仍存在着典型的“人情社会”特征。在这样的大环境中,公职人员更是无时无刻不被包围在各种“人情关系”中,难于“免俗”。有人认为,人情关系不能不顾及,把请托人介绍给其他能“办事”的人,自己不直接出面“做工作”就没有什么风险。这也是一种典型的错误认识。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外,刑法还将在行贿者与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
    特殊借贷关系,能不怎能算受贿
    借贷行为一般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即使涉及较大金额,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一些案件中,某些公职人员的借贷行为背后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利益交换关系。在实践中,公职人员向他人借款、借物的情况通常比较复杂。有的确实是因生活、工作急需而借款、借物,有时甚至没有书面的借条;有的虽然签了书面借条,但不存在任何正当的理由;有的虽然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但事后有归还的能力和条件,却没有归还的行为及表示。尽管我们很难对正当借贷与以借贷为名的索贿划定一个统一的界限,但是司法机关都是通过细
    公司股东获股份取红利的合法性误区
    实践中、常有公职人员持有干股或者股票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公司而成为企业股东的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或者股票本是私事,但对于公职人员而言什么样的行为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什么样的行为则是违纪违法.甚至越过雷池迈入犯罪深渊呢?所谓“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他人出资,无偿转让给受让人的股份,由于其有资本依托,受让人持有这部分股份后,其他股东的份额会减损。另一种是没有资本依托的干股.由于其本身并无价值,所以不影响其他股东的份额。概言之,干股不是真正。的股份.而是假设某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可按
    最高法-保护和规范行政诉权若干意见:既要防止过度审查,也要进行必要审查;既要保障诉权行使,也要防止诉权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7〕25号  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