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芹 律师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孙芹律师文集
留有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农民去世时一般留下的是自己的土地,在父母去世后,子女可以继承该土地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呢。留有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继承土地承包权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乙是姐弟关系。1998年2月13日,原告父亲李某将其承包的农田3.08亩转包给同村村民经营,因李某不识字,转包合同由李李某乙代签。后李某于2004年去世,去世前将上述3.08亩农地的承包证交给原告,并言明该3.08亩土地由本人和李某乙共同继承,每人一半。但李某乙一直将该3.08亩土地全部据为已有。原告曾多次与李某
遗产继承纠纷 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近年来,各地频现遗腹子争产案。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因为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政策目的落空,因此视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继承纠纷,胎儿是否有继承权?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胎儿出生后请求继承遗产2008年,于某与被继承人申某丙结识,2010年7月,双方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2010年10月12日,申某丙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此时,于某已怀孕七个月。2011年1月9日,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出生。经查,申
婚前财产公证应如何办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掀起了婚前财产公证的热潮。很多人把婚前财产公证看的很重要,有些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后财产的保障。那么,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有哪些步骤和程序?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夫妻离婚要求返还钱款邓某与华某恋爱3年了,在常兴花园小区看好了房子,准备购房结婚,华某认为已到结婚过日子的时候,毫不犹豫地把自己多年的积蓄6万元交给了邓某买楼。于是2人共花了14万元买下了楼房。2006年初,新房装修好了,房产证书办妥了,对房产证上产权人一项仅有“邓某”二字。当年5月1日,二人终于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
继承祖父遗产 养子女和继子女可否作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始于罗马法的按股继承。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继承祖父遗产,养子女和继子女可否作代位继承人?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代位继承祖父遗产贾某乙与贾某甲的父亲系兄弟关系。贾某甲的祖父于2013年9月23日去世,留下房屋一间。贾某甲父亲先于祖父死亡,贾某甲有权代位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贾某甲代位继承祖父的遗产房屋半间。法院判决:驳回贾某甲要求代位继承遗产房屋半间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虽长期与贾
生养父母争夺遗产 遗产如何分配合理?
案情简介:生母起诉养父母,权为争夺遗产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某市某路某巷某号房产由原告继承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杨某一系事实婚姻,双方1986年1月生一男孩杨甲,1991年7月27日经某市法院调解离婚,杨某1993年病故,杨甲,2009年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与杨某婚姻期间在某市某路某巷某号共建房产一栋,系原告与杨某婚姻期间共同财产,1991年原告与杨某离婚时,原告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房产作为杨甲抚养费,归杨某所有。杨甲系杨某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告系杨甲
留有房屋 如何继承房产?
在遗产为房屋时,由于继承人有多个,且有可能该房屋被一个继承人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分割该房屋是个麻烦的问题。留有房屋,如何继承房产?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房屋继承纠纷原、被告系兄弟关系,1992年原、被告的父亲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间房屋,宅基四至为:南邻原告、北邻卜某、西邻高某、东邻胡同。该财产一直未分割。因被告占有,原告和被告协商分割未成,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依法分割父亲遗产房屋一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被告的父亲王某生前有房屋三间,宅基四至为:南邻原
获得丧葬费 丧葬费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案情简介:获得丧葬费我与李某于198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我们购买2单元101室楼房一户。2014年2月11日李某去世。我要求分割李某抚恤金70000元,继承李某遗产,包括住房面积补贴及李某去世当月工资。法院判决:一、涉诉房屋,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各享有一半产权;二、李某死亡丧葬费8889元归被告李某乙所有;李某死亡抚恤金,原告李某甲分得40000元,被告李某乙分得6585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明月与被继承人李某于198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4年11月19日李
财产继承频起纷争 农村土地能否继承
案情简介:姐弟因承包农田起纷争,承包土地继承成疑原告李某一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二系姐弟关系。1998年2月13日,原告父亲某大将其承包的农田3.08亩转包给同村村民芮某经营,因李某大不识字,转包合同由李某二代签。后李某大于2004年去世,去世前将上述3.08亩农地的承包证交给原告,并言明该3.08亩土地由本人和李某二共同继承,每人一半。但李某二一直将该3.08亩土地全部据为已有。原告曾多次与李某二协商,李某二均不同意返还。请求判令原告对该3.08亩土地中的1.54亩土地享有继承权,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该部分
对共有财产分配不服 继承该如何继续?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离世,继承人之一无继承1966年,原告与前夫李某结婚,婚后共生育了二子一女,二子为康一、康二,女儿是康三。1976年,原告再次招王某为婿在家生活。1977年7月29日,原告与丈夫王某生育了女儿王一。1993年7月26日,原告的次子康二与原告、原告父亲康甲、原告的丈夫王某两个女儿康三、王一分家。康二占新房,原告等人仍住在老房子里。1994年l0月,原告的父亲康甲病逝。到1995老房子倒塌,原告夫妇重建新房六格。在随后两年里,原告夫妇又分别建盖了两幢畜厩(共12格)。从原告丈夫王某去世后,被
留有两份有效遗嘱 夫妻财产怎么继承
案情简介:生前留有两份有效遗嘱,财产分割起冲突2012年11月9日,被继承人孙某昌、张某某夫妇生前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XX栋X单元XXX号是退休工人孙某昌、张某某的房产,等我们两人去逝以后,这处房子归我们的小女儿孙某所有。2014年12月11日,张某某去世。2015年2月15日,被继承人孙某昌另立代书遗嘱将该涉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50%份额留给其孙孙某戊继承,其中属于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房屋产权的50%)分别处分给原、被告各方,造成原、被告纷争不止。故原告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