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兵 律师
北京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公司并购股份转让公司上市
徐亚兵律师文集
股东查阅权和复制摘抄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东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法律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是因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笼统、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股东查阅权和复制摘抄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股东会议记录2002年4月,吴某和戴某、曹某、林某四人设立公司,其中吴某占15%的股权,林某占55%的股权,林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后,公司从未向吴某报告其经营情况,也未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吴某查阅、复制,更未分配盈余。2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类型有哪些?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类型有哪些?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请求确认股东资格2011年6月,温某经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恰会”招商引资项目推荐,与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固某进行了矿泉水项目合作洽谈。并于2011年11月6日正式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温某以现金形式向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投资,该投资由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为温某取得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
股东退股的手续
案情简介:股东离开公司 退股纠纷交通公司系2004年6月由国有的南京市交通工程总公司改制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公司2004年成立时(注册资本3575万元)其认购了公司1.5%的股份,合计金额53.625万元,同年9月经股东大会决议,交通公司注册资本从3575万元增加到7000万元,按照杨某持股比例,经过公司配股后,杨某持股增至105万元,2009年股东闻某离开公司时将其持股中的16.73万元转让给杨某,至2009年10月,交通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达11000万元,此时登记在杨某名下股权数为142.73万元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现在不少人选择作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与其他人有经济纠纷时,会因为其隐名股东的身份而引起很多麻烦。法律明确规定了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隐名股东借款2011年9月13日,马某向陈某借款360万元,并承诺半年内一次性还清,并由中正公司、淮安日月机电有限公司担保。陈某未要求马某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马某及中正公司未还款。因朱某系马某的妻子,应当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判决:一、马某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7.92万元及利息;二、朱某对上述欠款连带清偿责任。律师说法:隐
被告欠原告借款未还 原告以被告公司资产混同求共还
导读:被告欠原告借款未还,原告以被告公司资产混同求共还。公司滥用权利情形有哪些,南京股权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股权咨询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案件事实:被告欠原告借款未还原告以被告公司资产混同求共还自2008年起,被告明灏公司以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叶立新借款,收条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除去已偿还的部分,还欠原告本金184000元。另查明,被告明灏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元,其中被告董海涛出资1840000元占85%的股份,王欣阳出资150000元占15%的
公司要求退股被转为债 公司逾期不付欠款被诉
案件事实:公司要求退股被转为债公司逾期不付欠款被诉经审理查明,被告漯河市隆诚塑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峰,注册资金为500000元,实收资本1198500元。公司由张峰、孙振旺、郭俊杰、尚素萍四位股东合资成立,股东尚素萍,出资额31.725万元,出资比例22.5%。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东经营理念不和,原告尚素萍提出退股要求,经多次协商,2012年1月9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峰与原告尚素萍签订退股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尚素萍股本31725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转为被告的借款,并按
公司历经数次变更 原股东请求股权变更登记
网页描述:公司历经数次变更,原股东请求股权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南京股权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股权咨询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案件事实:公司历经数次变更原股东请求股权变更登记被告原名称为“福建省太平洋证券经济研究(会)所”,原告曾是被告的成员。1993年,原告以被告下属企业“福建省太平洋经济咨询服务公司”的名义、以每股3.40元人民币的价格认购了由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承销的1000股隧道股份法人股。1998年,福建省太平洋经济咨询服务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太平
股东退回股金被公司除名 诉至法院求确认股东资格
案件事实:股东退回股金被公司除名诉至法院求确认股东资格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是经仁怀市人民政府“仁府函(1998)28号文件”批准,由高学贤、陈仁明等32人于1998年共同出资,经仁怀市工商局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原告于1998年1月15日向被告交纳股金5,000.00元。被告制定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股东及股金表,加盖了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印章向其送达。公司章程第七条:屠宰场组建后,建立股东档案及股东名单,屠宰场注册资金100,000.00元,股东第一次定额出资每份股金5,000.00元,第二次出资20,0
公司盈利不分红被诉后解散 财产不明股东利益被损
案件事实:公司盈利不分红被诉后解散而财产不明莱斯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核准成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公司股东为李某、王某,分别占51%和49%的出资比例。2009年9月23日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5万元,股东出资比例不变,原告王某共计出资17.1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2009年8月4日两股东签名确认的《东莞市莱斯电子有限公司章程》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八)规定”按照实缴比例分取红利;”第十条(十)规定”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
诉请被告补足出资 被告以已履行实物出资而抗辩
案件事实:诉请被告补足出资2010年10月22日,熊鹏、胡华、胡XX、周XX、北京色诺芬共同签署了《成都色诺芬章程》,载明: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由5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