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 律师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
杨志律师文集
亲属间借款注意事项
亲属间借款注意事项 亲属间借款实属常事,人们基本的法律意识是有的,立借据,打欠条,都是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但是亲属间借款纠纷却不因此减少,是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我们没有注意到呢?借款交付情况审查的把握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凭证、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交付事实是否发生。那么,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中,对于相当一部分产生于亲属之间的借款,在交付审查上应当如何把握呢?现实生活中,亲属之间
法制宣传
2017年5月12日上午9点,杨志律师将应邀去武昌区百瑞景小区进行法制宣讲活动,希望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如有法律相关的问题可向杨志律师当面咨询!
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实质就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民间借贷。目前网上借贷服务的贷款对象主要是短期、小额借贷者,借款金额在数百元到几十万元内,借款期限在一年内。网络借贷虽然能快捷地解决资金问题,但风险也是极大的,网贷平台倒闭就是其中的风险之一。如何有效地规避风险?网贷平台倒闭你也不用过份着急。因为你签的借贷合同不是跟网贷平台签的,所以网签的借贷合同继续有效,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借贷关系仍然存在。而且,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投资资金能拿回来,但是手续会比较麻烦,如果平台没有财产清偿,你就可以找相关担保人,因实际情况会有所不同,建议最好
愧疚写下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案情介绍】李某与杨某是好朋友,李某从事银行贷款、汽车销售及超市零售等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李某找来杨某商量,杨某提供资金合伙参与李某的生意,盈利双方对半分成。后由于来自各方面的原因,双方经营的业务经济效益逐年下滑,以致亏损,李某基于朋友感情及邀请杨某参与经营导致其亏损的愧疚之心便向杨某出具一份“补给杨某福利金10万元”的欠条。后双方感情恶化,杨某遂起诉请求李某支付福利金10万元。【办案经过】一审认为,李某自愿作出“补偿杨某福利金10万元”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债权转让相关知识 债权转让生效条件
导读: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以及实践中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有哪些呢,本文将针对几个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一、由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时只有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而对债务人作的通知,一经通知便不得撤销。由此可以更清楚地解读出,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只能是债权人(权利转让人)。更进一步说明了只有转让债权的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做出真实的意
借款协议 借据上应该有哪些内容
导读:大家可能都接触过银行的贷款协议,写了很多页,其实里面暗藏很多自我保护,防范风险的条款,我们可以进行借鉴。当然,现实中尤其是民间借贷写的相当严密也是不现实的,但是还是应多掌握一些这方面的知识,这也是对自己的款项负责。借据也是法院审理裁判的关键证据。借据对借款人就具有威胁和震慑力,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障了出借资金及时足额回收。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借据可以暗含的武器及武器运行机理和依据。一、约定利率利息利息有约定的,才可以支持利息,否则视为无息。约定的利息最高是年息24%(当然年息36%以内借款人自愿给付的
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导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一、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导读:一般我们向别人借钱或者借钱给别人时,都会写一个借条,这个借条就是一个简单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欠条何时生效呢,是否是写下借条就在自然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呢?本文将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详细解释。一、《合同法》中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时间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除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外,还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
网贷借贷机构的违法行为,网络借款期限的限定
一、网贷借贷机构的违法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
什么是紧急避险 谁来承担避险措施造成的损失
导读:紧急避险为了使个人和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果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向谁索赔?一般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危险是自然灾害之类的,不需要承担责任,而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紧急避险成立的要件有: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