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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红 律师

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张长红律师文集
    案外和解有强制执行力吗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是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某出售废书给被告纸业有限公司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某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某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某货款251.8
    优先受偿权期限从何起算?
    基本案情2006年3月,安徽天宇公司与通州建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天宇公司将其厂区一期工程生产厂区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通州建总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暂定2006年4月28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07年3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又签订一份《合同补充协议》,对支付工程款又做了新的约定,并约定厂区工期为113天,生活区工期为266天。2006年5月23日,
    公司拒绝加工资 职工辞职被扣钱 有法律依据吗
     【案情介绍】据吴先生反映,他在一家公司的车间工作已经5年多了。刚进公司时,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就是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过老板说:“虽然现在工资不高,但是只要好好干,每年提升一级工资是没有问题的,公司每年还会给员工丰厚的年中以及年终奖励。”前几年,老板确实兑现了他的承诺,每年元宵节前回公司上班的员工,第二个月都会加工资。年中和年终时,老板还会给每个员工一个大红包予以奖励。这样的经济刺激确实让他和同事们都干劲十足。今年元宵节前,他和同事们都陆陆续续回公司上班了。谁知,到了三月底的发薪日,他发
    化妆品虽符合国家标准 伤害消费者亦须担责
    【案情简述】  顾客在某化妆品店购买了一款去雀斑美白面膜,因外包装盒和内包装袋上,均只写有产品成分、生产日期与厂家等,并没有提示注意事项,按以往习惯使用,半小时后,顾客脸部便出现红肿且奇痒难忍,最后晕倒。经医院诊断,系顾客对化妆品中某些成分过敏并导致休克。后向化妆品店要求赔偿4300余元医疗费时,化妆品店拒绝并声称,该化妆品是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之所以会出现损害,与自身特殊体质相关,况且化妆品并非其所生产,即使需要赔偿,我也只能找生产厂家赔偿。请问,化妆品店的说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化妆品
    有病假单故意不提供,单位能否开除?
    【案情简介】原告百度公司诉称,2015年10月,被告既未向原告递交请假单据,又未出勤上班,经原告一再通知仍未递交相关单据,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纪,原告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现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940元。被告吴女士辩称,2015年10月8日,被告因腰间盘突出请假休息,先后向原告公司递交病假单两份,原告在部分确认病假事实的情况下,却向被告发出警告信三份,以被告严重违纪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起,被告未上班,
    找不到的“伴侣”, 我该怎么解除婚姻关系?
     案情介绍: 昌平区百善镇某村村民刘某于2013年与黄某领证结婚,婚后不久黄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如今,刘某想要解除与黄某的婚姻关系,却多方寻觅,都无下落。无奈的他到百善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该如何才能离婚。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解除收养 还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近日,网络上一则“养儿十余年儿子要脱离关系法院确认收养无效”的消息引起了关注,不少人为养父母十余年的收养感到不值和愤慨,指责养子的无情无义。究竟收养问题在法律上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    【案例回顾】杨某夫妻于1992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夫妻两人十分苦恼,于是先后收养了女儿杨娜(化名)和儿子(杨刚)。十几年过去,女儿杨娜已经成家,儿子杨刚也已经19岁了。杨刚的亲生父亲很早就去世了,母亲自父亲去世后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杨刚小时候曾随自己的伯父生活,后来被伯父送到了杨家做养子。2016年,杨刚听说
    拾得他人社会保障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案情】    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郭某拾得一张蒋某的加载了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后郭某发现该卡内的医疗保险金账户密码为初始密码(6个1),于是郭某多次持该卡到重庆市各药房大肆消费其中的医疗保险金,累计消费金额达8000余元。后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    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成立盗窃罪。理由是社会保障卡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行,将社会保障卡解释为信用卡属于扩大解释,不符合法律规范。郭某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式,非法转移他人
    保险代为求偿权的行使
    基本案情2008年10月28日,被保险人华东制罐公司、华东制罐第二公司与被告镇江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镇江安装公司负责被保险人整厂机器设备迁建安装等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8条约定:“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
    优先受偿权期限从何起算?
    基本案情2006年3月,安徽天宇公司与通州建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天宇公司将其厂区一期工程生产厂区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通州建总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暂定2006年4月28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07年3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又签订一份《合同补充协议》,对支付工程款又做了新的约定,并约定厂区工期为113天,生活区工期为266天。200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