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动态

双 倍 工 资 的 一 些 问 题

马宝昌律师动态 马宝昌律师 2025-05-15 18:41:59  958

马宝昌律师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咨 询

双 倍 工 资 的 一 些 问 题

 

什么是双倍工资:双倍工资,就是两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意思,《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l3 ^5 `# `* j9 j: l0 \
  
一、双倍工资法律规定    6 I: A+ t( L. @) ^# n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 V5 N( }- ~' w6 l1 c) l
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  , T' _; }9 U3 `6 _' W5 M! z
  李女士今年216日和丈夫从四川达县来到福州,受包工头林某雇佣,在莆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工作。( _% }/ I9 c7 o3 n
  当初,他们跟包工头说好了,丈夫日工资为95;李女士的日工资为45元。建筑公司一直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3 D+ l8 x2 L& Q, O' J
  今年5月,李女士的丈夫在建筑工地上受伤,在重症救护室抢救8天后,才过危险期。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李女士想让雇主支付他们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他们每周都加班,但雇主仅支付他们每月21天的双倍工资,不考虑他们周末是否加班,雇主这样做合理?+ K* c  o' |: }: V/ L. h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阅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单位劳动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所以自当年的316日后,应当支付李女士的丈夫每月应发工资的2倍,包含加班工资等。8 C5 W8 P& ^7 D! I# b0 `! s3 ?2 ?
  
        三、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 I! ~5 E  o) S$ l) D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h

  【案情】b/ m% s- h5 a

  王某自 2005424日受聘于某职校任教师。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校方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09829日,王某与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 2010128日作出裁决书,认定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裁决书认为,王某于 2005424日至 2009829日在某职校工作,工作年限为44个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某职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 200811日实施后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后的期间应当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资,裁决某职校支付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11个月×2000=22000元。职校不服,认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和诉讼时效存在问题,遂向法院起诉。

  那么针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和诉讼时效问题,笔者在平时的案件办理中也总结了一些对该方面问题的观点和意见,现通过此案例提出,以供大家探讨。

  问题一: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期间?

  对此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该获得二倍工资,但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实际未签合同时间支付二倍工资一直到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即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这也是大多数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的计算期间。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自 20081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因此,某职校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自 20081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至20098月虽然已经超过一年,但某职校只需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给王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针对的是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有上述三种情形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设立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从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第二种观点将导致用人单位只要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就可以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反而使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归于消灭,该种意见不合逻辑,明显不合立法本意。第三种观点是嫁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对象,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问题二: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如何计算?

  针对此问题,笔者了解到目前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两种情形:

  第一种:逐月计算时效,即 200821日至 31日的双倍工资须在一年时效期间内,即 200931日前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超过这一时间即过诉讼时效。(目前朝阳区劳动仲裁做过此种判决),也就是说按前述案例,088月以前的双倍工资无法索要。

  第二种:整体计算时效,即只要在 20091231日之前就有权要求11个月双倍工资,超过这一时间即过诉讼时效。就前述案例的裁决来看是整体计算的,11个月双倍工资最终予以全部支持。

  尽管每个仲裁机构或法院对此处理不尽相同,但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更合法合理。理由是: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倍工资分段计算诉讼时效的做法。如果将11个月的期间分段逐月计算,那么劳动者就需要最迟在 081231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必须提起劳动仲裁,否则就难以全面维护自身权益。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其次劳动者作为普通大众,根本无法知晓还存在分段计算诉讼的情况,一般也仅知道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劳动合同法》设立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劳动关系。如果采用这种逐月计算诉讼时效的方式,那么随着时间的逐月推移,就会使得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逐月归于消灭,该种情形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同时,也不利于劳动者的实际操作,损害劳动者的实体权益。这种逐月计算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对法律进行的不合理的推理。

  而第二种做法,则有明确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一年内未签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一直在持续,该侵权行为期满之日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即为 081231日。那么从这一时间起一年内,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依法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立法本意,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能对用人单位起到惩戒作用,督促其规范劳动关系,从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综上,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均以11个月为上限予以认定;而对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则各个仲裁机构或法院在认定上存在不同,须区别对待。
四、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和提成是否算进去  《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因此,2008年以来,关于双倍工资的案件层出不穷,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成了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针对这个问题,结合我中心的几十个生效判决,来做一个总结归纳
    我们先看一个案情简介

  200861日,黄某进入北京一家服装公司(下简称服装公司)机加车间工作。入职时,服装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至一年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61日至201061日的劳动合同。黄某认为,公司延期一年才与其签署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在这期间,黄某的月工资收入为税前6000多元。于是,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200861日至20096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6000元。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审理后认为,服装公司应以20087月至20096月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即23000元。
   
黄某不服裁决,经过朋友介绍,来到我中心咨询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张峰律师接待了他,并把会谈的内容经过张律师整理后,供大家分享,
2 n$ M4 p# \( H# e3 c
  我们认为本案是一起关于双倍工资的典型案例,争议焦点在于服装公司向黄某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如何确定; S% T" y8 b3 t( R, _8 F
经过询问,我们了解到,黄某的工资发放的方式是下发,每月的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全月工资,其中3000元通过银行卡发放,并以3000元的标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和扣除了社保部分;另外3000元是通过现金签字的形式发放。签字的工资单由公司保存,个人没有;平时还有每月不等的奖金,加班工资,由银行卡形式发放。; k1 s- T1 J6 k) F- ~+ {
结合本案的案情和代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按照税前应发工资还是税后实发工资

    法律根据) m3 |# n* [; S8 S2 T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法则,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也即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应发工资为准。由于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往往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的部分。而这部分应该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缴纳的,单位只是代扣代缴,在扣税之前是工资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同样是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个人缴纳后等以后个人退休后或者购房后可以支取该部分款项,属于个人财产。既然法律规定了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就应该是按照税前的应发工资来支付。
  在20098月出台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8条的规定: 说明了应该按照应发工资来确定。
 
  实践操作

  在实践中,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导致现在个仲裁委和法院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一般来讲,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没有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也没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应发工资实际上就是实发工资.

  对于本案的情形,给劳动者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公积金;也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让劳动仲裁员和法官按照应发工资来作为计算依据呢?这里有个代理技巧.也就是在主张双倍工资的时候,除了在法庭的辩论阶段明确充分阐述应该按照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外,还有就是在陈述和举证阶段,直接说明双方的税前工资,除非法官一再询问实发工资外,不要主动去提及你的实发工资.而是用应发的税前工资来回答法官的询问.根据我们的经验,用人单位的律师往往是公司的法律顾问,不是做劳动法的专业律师,其经常抗辩的理由重点放在个人是否是公司的员工,或者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的方面,对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不是很敏感.因此我们可以采取模糊处理的方式来追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这个技巧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屡次成功.

  2. 加班费,奖金是否可以计算在内?
 
  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的应发工资为准,因此加班费和奖金等一般不能作为计算的基数,否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当然在一些案子中,如果设计辩论方案的得党的话,也是可以作为计算依据的.这个就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了.

  3.本案中的现金发放的部分是否可以计算在内2 M- j* h- s7 E3 @
我们说无论是银行卡还是现金发放,都是劳动者的工资,都应该计算在内的.这个应该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实际中这部分在实际案子很难被计算在内,原因是劳动者无法证明现金发放的事实存在,而用人单位也往往否认现金发放工资的事实.因此在这里提醒劳动者,如果公司采用现金发放工资的方式,就存在今后举证的困难隐患,平时要尽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让公司开具个人收入证明等.以便于今后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能够举证证明.

  总之,仲裁诉讼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从份理解法律的同时,更多要熟悉法官和仲裁员的裁判尺度和审案习惯,做到知己知彼,才能不断地总结经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便最求其利益的最大化.    五、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

  案例介绍:今年2月,大学毕业生小秦已在南京某公司工作4个月,但单位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为此,小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此案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支付小王三个月的双倍工资

  解读:双倍工资应该支付到何时,《条例》出台前学界也有争议。此次《条例》出台,明确了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六、双倍工资诉讼时效 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限制  ^
  黄某,200711月份加入北京某食品公司,担任设计员一职,月薪五千左右。公司为其按照北京最低的标准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31日,黄某与公司因为提成的问题产生争议,黄某愤而向北京某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十万余元。 g
  笔者作为黄某的代理律师,参加了仲裁开庭,在仲裁开庭时,公司一方的律师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理由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显然,本案中黄某是知道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双倍工资的申请时效应当自20082月份起算,就算是2008年底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最迟从20091月份发工资时起算。而到现在20107月份黄某才申请仲裁,期间黄某也从未向公司要求过双倍工资,因此,黄某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而我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现在,我与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本就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
 
  本案主要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该如何计算,这个问题带有一定的代表意义,经常有客户咨询时,提到这个问题,因此本人根据法律规定,特别是根据自己代理的案件,对这个问题作一个阐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s3 L% L7 M  ^  M' z: ~

  研究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首先要了解双倍工资是什么,属于经济赔偿,还是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82条明确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两倍的工资。而在法律中,工资的概念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8 m8 P: |4 ]
  而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理解双倍工资的原因:你做了工作,我发了工资,为什么还要再给你一倍工资呢?这不是不劳而获吗?
 
  一些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也认为,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是一种赔偿。从表面来看,是乎合情合理。但是我们站得更高一些层次,来看什么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应该得到的一种劳动的对价,比如我工作了一天8个小时你给我100元。这100元就是劳动报酬。那么是给你100元呢还是10元呢?谁来确定呢?一般来说,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数额,这就是我们日常中的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但是在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就业环境中,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对本来应该双方协商的劳动报酬问题,进行干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此进行一些强制性的规定,比如规定,休息日加班要支付200%的加班费,最低工资不能低于960元,待岗期间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70%的。必须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这些最低工资,加班费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而不是实际劳动的一对一的对价。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同样也是法律对这种普遍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一种干涉,因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者主张权利时,没有依据。无法证明自己当初来公司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劳动岗位,福利报酬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出现一些劳动争议时,许多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是其单位的员工。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那么既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是工资而不是赔偿,那么就说明法律把它定义成为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此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当然不排除有个案的判决来支持过时效的观点,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个别案件的个案判决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案件都要如此来判,因此大家应该多看一些案例,从更高的角度来理解和运用法律,评估和运作案子。每个案子都有差异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实践经验,把握法官的判决的尺度和习惯最重要,也最有实际意义。

七、企业如何避免双倍工资问题

  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定好劳动合同是最好最简单的办法。

 

温馨提示:

马宝昌律师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咨 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