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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卢卫卫律师动态 卢卫卫律师 2025-12-28 20:50:51  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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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后,认为有可能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一、申请主体及时间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工伤职工鉴定范围
      工伤职工鉴定范围包括: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工伤直接引发的疾病或者并发症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需继续治疗的确认;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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