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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盼盼律师 2025-12-25 17: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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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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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实践中,用人单位用工往往喜欢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
。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
到期终止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
,可以规避解除
劳动合同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但是,这一做法在新法实施后将不再好使。
首先,《
劳动合同
法》第46条规定,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
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
劳动合同
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
劳动合同
或者与
劳动合同
续签
劳动合同
时提供的条件比原
劳动合同
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
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是
劳动合同
到期终止与
劳动合同
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的区别趋于淡化。因此,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
的优势不在明显。
其次,《
劳动合同
法》第14条规定,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后,再次续签
劳动合同
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
,那么两年后,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分道扬镳;要么选择续签
劳动合同
;选择分道扬镳,可能会使自己培养的员工流失,等于为他人做嫁衣;选择续签,可能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的风险。
由此可见,选择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
,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利的。新法实施后,企业应注意
劳动合同
期限的合理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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