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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未定事项之解决

赵月强律师动态 赵月强律师 2020-04-10 03:18:31  373

赵月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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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公司法对原公司法作了大规模修改,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对章程记载事项作了扩充。这些修改积极意义是巨大的,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小问题,例如,章程未记载事项争议如何解决?

公司章程大体分为三类: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在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缺少则注册机关不予登记。如公司的名称、住所地、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等内容是公司章程必须要记载的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就是法律上有规定,但股东有选择权决定是否在章程中记载该事项,公司章程中是否记载不影响公司章程效力的条款。如果缺少这种条款,则仅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如: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任意记载事项即法无明文,是否记载于章程完全凭自愿。

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有法律作“后援”,解决起来较为容易。但对于有些任意记载事项,一但产生争议,将陷入即无法可依,又无约可依的境地,如: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上述情况下,一旦产生纠纷,特别是进入诉讼程序,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权利的股东无法提供章程作为权利依据,将无法维护合法权利,建议最高院对此作出明确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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