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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

吴律师律师动态 吴律师律师 2026-04-04 06:44:51  1040

吴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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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7月1o日,原告李某在某乡村卫生院顺产一活女婴,因院方施行胎盘剥离术失败,原告李某转入被告某人民医院妇产科进行手术,其女被医院实行新生儿一级护理。2009年7月12日凌晨,原告李某之女死亡。2010年5月20日,某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被告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原告之女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但被告未尽到新生儿随母同床的告知义务。为此,对于原告之女的死亡,被告具有一定的过错。此案经法院调解后,被告某医院给原告作出了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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