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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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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律师 2025-12-24 23: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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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款发生时起算,但由于建设工程是按形象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因此,过去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北大新
技术
公司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
为了统一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
合同
双方的合法权益,《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
交易
行为,可见《解释》实际上是根据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的不同履
行情
况,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分成了三种情况:一方交付商品,另一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使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事人因结算
纠纷
起诉到法院,承包人起诉之日就是以
法律
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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