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初,小马通过熟人介绍,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某酒店工作,并
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几日后,小马认为该酒店下班太迟,自己不能适应,于是向店方提出辞职。“当时酒店厨师人手不够,老板让我找个新厨师代替,要么再撑两天。” 在老板的提议下,小马答应暂时留下来,等酒店找到新厨师后再离开。几天后,酒店来了一位新厨师,但因为条件未满足,店方并未留用。此时,小马再次向老板提出辞职并索要工资,遭到拒绝。老板说没签合同给什么工资,小马觉得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工资,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
小马到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酒店的老板娘表示,小马突然不来上班,操作间厨师不够,接的订单无法完成,酒店因此赔了违约金。没过两天,小马突然提出辞职,这让我们很为难。酒店紧急招聘,但未找到合适人选。小马在未征得店方同意的情况下,不来上班,造成酒店无法正常经营,最终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小马提出“索要半个月工资”的要求并不合理。
朝阳区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存在了半个月的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利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须支付相应报酬。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小马索要半个月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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