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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电厂施工平台倒塌 相关负责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郭少军律师动态 郭少军律师 2025-12-24 21:24:00  1230

郭少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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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概要:

11月24日早7时左右,江西省宜春市丰城电厂三期在建工地发生坍塌事故,截至上午10时47分,遇难人数上升到40人,伤2人,事故现场仍有人员被困。据估计事发时约有68人在施工平台作业。7时52分,宜春消防支队第一时间调集力量赶赴现场救援。截止11时40分,全省消防部队共调派32辆消防车、212名官兵、9条搜救犬、2台无人机、7套生命探测仪和7套3G单兵图传设备到场处置。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度重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华山立即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全力做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案的直接责任人极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4条对本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欠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该事件可能涉及的人员量刑标准:本案毫无疑问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因此量刑的基本刑期应该是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该案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罪名:该案中可能涉及到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当地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职责是是否犯罪的关键;如果在未正确履职的过程中还收受了贿赂,那就还可能涉及到受贿罪,而行贿主体则会涉及到行贿罪。

任何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背后,都是多因一果造成的,因此,事情的发生有偶然的因素,也有其必然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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