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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及指导意见研讨会分享之四 常驻代表处

贤笑岩律师动态 贤笑岩律师 2020-04-06 04:47:37  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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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如果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中国雇员解除用工关系的,能够要求经济补偿、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在国内招用中国雇员的,必须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办理,否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但是,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由于该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没有用工权,因此,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动者也就不能要求经济补偿、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综上,贤笑岩律师认为:国家相关法律的这种规定,其实是对劳动者是相当不利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雇用中国雇员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只要劳动争议涉及到该代表机构,则可以将该代表机构列为第三者或者共同被告,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了充分保障。

    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招用劳动者的,由于仅视为劳务关系,则完全免除了企业因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劳动赔偿责任,明显是对劳动者不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将很难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
    《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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