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海国律师动态 卢海国律师 2025-12-29 05:54:19 1804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在公安、检察阶段我就介入了本案,庭前我们在法院查阅复制了卷宗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已经对马桂才故意伤害一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首先我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同情,被告人马某某对自己造成的无法挽回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同时依据法庭调查的案件事实,是可以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的。基于此,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恳请合议庭酌情采纳:
一、本案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正如检察机关起诉书查明2005年9月17日晚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车前往涉县,当沿309国道行至武安市徘徊镇夏庄路口时,被武安市郭某某、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驾驶的一辆东风153型大货车与郭某某驾驶一辆货车并排将马某某驾驶的车辆拦截。
侦查卷宗第26页苏某某描述当时的情况:我见路中间停着两三辆车拦住路,我们的车过不去了,就停了下来,从前边过来约四五个人开开司机马某某的车门,用拳打马某某。
侦查卷宗第31页苏某某讲当时的情况:我在副司机座上坐着,马某某开着车沿309国道行至武安市徘徊镇附近一个路口后听说是夏庄路口被两辆拖挂货车并排拦截,马某某被迫停车,开始从前面过来两个人,身后还跟着2、3个人,开始的两个人先将司机马某某从车上拽了下来拳打脚踢,还说了几句当地话,我没有听懂,后边约2、3人也跟着过去了,我见状从车上拿着一个铁管从车上下来上前问那些人打我们司机干啥。
侦查卷宗第38页丁某某讲述当时的情况,我和郭某某的货车并排停在309国道夏庄村路口处,将路堵住了,我和王某某下车就往后边了。
侦查卷宗中对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记载:司机郭某某对我说,后面丁某某那辆车和我们会灯了,意思让我们停车,这时丁某某又给郭某某打电话说有事了,让我们停一下。
侦查卷宗第53页赵某某讲述当时的情况:我就躺在卧铺上睡觉,一路上都在死睡,我不知车转到什么地方,听见吵吵的声音,我就醒了,发现车停在路上,有人把老九从驾驶室拽下去。
可见,受害人方采取在夜间10时许在国道上并排将路封死拦截被告人驾驶的汽车,受害人王某某等人将被告人从驾驶室拽下来并拳打脚踢的行为是极不恰当的,这本来是可以妥善解决的,受害人没有积极采取正确友善的态度与被告人马桂才进行和解,被害人等在夜间采取将国道封死拦截车辆并先出手打人的,对事件的发生、发展,发生厮打具有激化作用,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
此外,提请法庭注意一个细节,我发现在现场共有两个铁棍,一个是苏某某拿着并扔在车斗里,马某某拿着刀,另一个沾满血的铁棍遗留在现场车身左侧的地上,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断是被害方拿到现场。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伤害行为是有一定的防卫性质。
受害人方共六七人对被告人拳打脚踢,被告人从一开始就说差不多就算了,被告人拿刀下车后,喊道你们有完没完,意在警告对方不要再打了。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伤害行为是有一定的防卫性质的,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严重后果,但是,应当说这本身不是被告人所愿意看到的,或者说是完全出乎被告人马某某意料之外的,从被告人的供述来看从被捕到侦查终结都不知被害人已经死亡。
三、被害人死亡与抢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一定关系。
侦查卷宗第36页对郭某某的询问笔录:我和丁某某、郭某某还有一个人抬着王文学抬进了我的车箱里,随后我就开车往武安医院送,当行至武安西南环路口时,由于车速较快撞在前方一个交通事故现场的车上。
侦查卷宗第56页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问,你知道是怎么死的吗?答,我听老板张某某的朋友说王某某被人用刀子扎了,往医院时又遇到了车祸。
鉴定结论分析意见:3、根据死者右股股折情况分析系较大钝性外力所致属于交通事故形成。4、据头皮创口形态特征及创内容物分析属于交通事故形成。5、尸表所见擦伤分析属于交通事故形成。6、死者交通事故的损伤分析系在其濒死期形成。另据损伤情况记载被害人王某某身体上的损伤有近十处均系交通事故形成。
可见,在抢救被害人王某某的途中撞在交通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这就使得被害人丧失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客观上延误了抢救时间,这是其一。其二,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多处损伤,客观上降低了人体具有的天然抑制死亡的能力,缩短了濒死期到医学死亡期的时间,加速了被害人的死亡。可见被害人的死亡与发生交通事故时有一定关系的,属于多因一果现象。提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马某某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和受害人生前并没有结怨,在当时天比较黑又比较混乱的情况下,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所伤具体部位和力度等是无法准确判断和控制的。被告人马某某是在缓解矛盾无果的情况下才有的伤害行为,本案发生确属突发性犯罪,这和那些蓄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严重刑事犯罪也是有很大区别的。
请法院量刑时考虑这一具体情况而对其从处罚。
五、被告人对受害人物质损失已进行了部分赔偿。
侦查卷宗第58页对温某某的询问笔录:到了晚上10点版左右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武安有两车拦住了我们的车,有6、7个人打我,我用砍刀砍伤他们了 。我说坎哪了。他说看胳膊了。你们抓紧时间来多带些钱,我接电话后就和某某,某某到了你们这。另据车主出具的证明和武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可以认定,被告人已赔偿伤者医疗费用10000元人民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六、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与量刑是有直接关系的。从侦查卷宗来看,本案中被告人马桂才在案发后,全面交代、彻底坦白,特别是对犯罪动机、情节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在看守所里他也多次对办案人员和辩护人表示了自己的后悔之心,他痛恨自己,追悔莫及。可以看出被告人马某某只是一时糊涂才做出这样的事情来。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是基本端正的,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也深表愧疚。因此基于被告人马某某在事件发生后愿意认罪伏法,认罪态度较好,本辩护人特请求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七、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代理意见。
1、被害人王某某有兄弟姐妹四人,被告人依法只承担两位老人赡养费的四分之一。
2、关于抚养费。孩子母亲依法应承担二分之一。
3、赔偿数额计算应执行河北省相关部门公布的2005年度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4、附带民事原告人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等请求未提交相应票据,于法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某某伤害致死人命,后果严重,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马某某的伤害行为是有一定的防卫性质的,被害人死亡与抢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一定关系,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情节不是特别恶劣,属于偶发性的初犯,被告人对受害人物质损失已进行了部分赔偿,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当给被告人一个悔罪改造、尽快从新做人的机会。被害人是值得同情的,但同情不能抹杀事实。在给死者一个心灵告慰的同时,也应该给生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因此,恳请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告人马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海国
20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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