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动态
关于对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驾驶员使用收容审查手段请示
王庆虎律师动态
王庆虎律师 2025-12-24 23:32:26
1159
王庆虎
律师
咨询请说明来自
法邦网
咨 询
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驾驶员使用收容审查手段请示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
驾驶员使用收容审查手段请示的批复
(公交管[1992]137号) 四川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你厅“关于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机动车驾驶员可否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85〕公发50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1〕37号)文件的精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机动车驾驶员被查获后,除对个别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可以采用收容审查手段外,对其他人员不应该使用收容审查手段。
温馨提示:
王庆虎
律师
咨询请说明来自
法邦网
咨 询
看过的人都看了
·
河北省邢台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行业)
·
早产儿吸氧中毒双目失明,医院方告知过错赔偿十万!
·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
重拳出击维护北京东大正保科技公司知识产权
咨询
文道全律师
北京-朝阳
知识产权
专家
|
帮助
1255
人
|
好评
0
条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