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石律师动态 高大石律师 2025-12-25 11:10:38 1536
首先,“使用说明”中第一条写着:“
其次,该“使用说明”中的第三条写着:“本券售出后不退,不换”,这样的规定合法合理吗?除了上述谈到的理由,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来看,如果“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该法条规定,即使对月饼本身,消费者都有权依法要求退换,更何况对于对于作为消费品凭证的“月饼券”呢?众所周知,火车票、飞机票等票券都可以退,月饼券凭什么不可以退呢?退券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者允许日后在酒店抵值消费不是显得更有“大家风范”,更加公平合理吗?何况在我的记忆中,好像富丽华酒店以前年度的月饼券是有这种规定的。现在为什么偏偏冒这种涉嫌违法也可能引发信任危机的风险呢?富丽华酒店没有法律风险防治体系吗?
再次,“使用说明”中的最后一条写着“本券使用之最终解释权归大连富丽华酒店饮食部所有”。试问:“富丽华酒店饮食部”有对该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依据在哪里?不是独立法人单位的“饮食部”怎么可以享有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呢?如果消费者不服上述规定与富丽华酒店进行诉讼,对该条款的解释难道要由该“饮食部”做出?这显然不合乎基本的法理。
最后,我还注意到:该券的领取时间为每日早上9点到下午6点半。富丽华酒店的营业时间根本不止这短短的几个小时,为什么单单对领取月饼的人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呢?这样的规定合理么?试问:如果早上八点有人要入住酒店,酒店是否给他办理入住手续呢?答案当然是会的。另外,从规定的领取月饼时间看,工薪族每天上班的时间基本与之重合,十一黄金周放假前人们工作都很忙,一部分人很难在它规定的时间里去领取月饼;就算下班后可以去,也不是到那就能马上领取到月饼的(领取月饼的人很多,有时还要排队等候)。这使得很多有要事在身的人不能便利地领取月饼。当领取月饼的人较多时,酒店是否应该及时作出调整呢?是不是可以多安排一些人员和发放的地点呢,这样既能有效维护酒店的环境及秩序,又能为前来领取月饼的广大受众带来方便,这样的人性化措施才是长远赢得市场和信誉的手段吧?相反,如果因为对领取时段的限制导致受众没能在今年9月30日前领取月饼,于法于情于理,酒店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富丽华酒店作为大连市享有较高知名度的老牌五星级的大酒店,应该有足够的法律意识防范风险,依法营利;应该特别注意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应该视消费者为“上帝”,提供人性化优质服务。可以看出:小小月饼券背后隐含的问题可不小,如果酒店在设计“使用说明”时能够聘请专业律师,把每个条款都设计得既合法又合理。这样更能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更能为赢得美誉创造利润提供真正广阔空间。反之,如果在某些细节上出现了法律问题进而影响了自身形象,可谓因小失大,将会失去很多潜在客户,进而影响长远的发展。
我也建议广大消费者都应该增强维权的意识,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值此中秋佳节即将来临之际,我谨在这里衷心祝愿大家都能度过一个安乐祥合的中秋佳节,祝愿我们的社会环境越来越法制化人性化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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