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国平律师动态 任国平律师 2020-04-16 13:13:34 515
《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物的债权债务负担问题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如何享有和负担。我国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这里分别就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进行说明。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第三人侵害共有物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赔偿请求权属于连带债权,各共有人行使权利,应受自己共有权利份额的限制。因为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共有人对该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之间不是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比如第三人知道共有之间是按份共有关系,那么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之间按份享有和承担。在清偿债务或者享有债权后,共有人之间如何处理,首先要看共有人之间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对第三人侵害共有物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共同共有,而不是由共有人分别享有。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共同共有人对该债务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上,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共同共有人应当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同共有人之间就不存在一共有人承担的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可能存在的追偿问题。
推定共有和确定共有人的份额
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按份共有。这一规定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分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88条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这一规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如果推定为按份共有,则共有人之间内部按照自己的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了一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如果推定为共同共有,则各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就不存在偿还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对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我国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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