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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例

李誉泓律师动态 李誉泓律师 2020-04-06 10:13:48  1056

李誉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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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例

(关于离婚女方经济困难要求男方给予帮助)

夫妻住在男方父亲承租的房里 离婚后女方被扫地出门”  法院判男方给付1万元经济补偿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例

(关于离婚女方经济困难要求男方给予帮助)

夫妻住在男方父亲承租的房里 离婚后女方被扫地出门”  法院判男方给付1万元经济补偿
   
离婚导致生活困难 可向对方请求帮助

当事人:吴女士  40岁   婚龄:9年   子女:无
案例介绍
  
吴丽和李刚经过几年的恋爱后于1998年结婚,那时吴丽刚刚30岁,在一家工厂上班。婚后两人一直没要孩子。2005年,李刚认识了一个女孩,两人开始同居。吴丽知道李刚有了婚外恋后非常伤心,但为了维系这个家,她原谅了李刚,让他跟那个女孩了断就行。但后来李刚依然如故,于是吴丽自20056月起开始和李刚分居。
    2007
2月,李刚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半年后,李刚再次提出离婚。双方对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家具等协商分割,没有异议。
   
但吴丽提出:他们结婚快10年了,一直没有自己的住房,居住在李刚父亲承租的房子内。现在离婚了,她没有住处,要求李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女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尤其是没有住房,能否要求男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呢?

法院判决
    
海淀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鉴于吴丽和李刚在婚后长期居住在李刚父亲承租的房屋内,离婚后吴丽无其他住处,酌情判令李刚给予吴丽一次性经济帮助1万元。

法官解读
夫妻婚内相互扶养 分手也有帮助义务。

海淀法院的赵霞法官解释,夫妻在一起时要相互扶养,即使离婚了,经济

条件好的一方也有义务给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帮助。婚姻法第42

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

当帮助。经济帮助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延伸和表现。本案

中,吴丽结婚后一直和丈夫住在公公承租的房屋内,自己没有买房,也没

有其他住房,离婚后她就得搬出该房。而李刚基于和父亲的关系可以继续

住在里,因此生活没有太大改变。由于吴丽工资不高,不管买房还

是租房,都有一定困难,要有个过渡时间。所以,李刚要给吴丽适当的经

济帮助,当然,这个帮助的数额不会太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是

房屋的居住权。因为离婚陷入困境 有权提出经济帮助

 赵霞法官解释,夫妻一方因离婚陷入生活困境,有权向对方提出经济

帮助,这是婚姻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那么,夫妻在离婚时,出现什么

情况就算生活困难呢?

赵霞法官介绍,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现有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

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或患有某种疾

病需高额治疗费等,都属于生活困难。

赵霞法官称,法院判断是否给予经济帮助时,还要看另一方的收入水

平,看有无帮助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视为经济困难
    1.
离婚后没有住房,收入水平很低,租房有困难
    2.
取得孩子的监护权,但收入很低
    3.
离婚后有个人债务需要偿还,因还债生活困难
    4.
离婚时患有需要监护的精神疾病或其他需要很高花费的慢性疾病



 

当事人:吴女士  40岁   婚龄:9年   子女:无
案例介绍
  吴丽和李刚经过几年的恋爱后于1998年结婚,那时吴丽刚刚30岁,在一家工厂上班。婚后两人一直没要孩子。2005年,李刚认识了一个女孩,两人开始同居。吴丽知道李刚有了婚外恋后非常伤心,但为了维系这个家,她原谅了李刚,让他跟那个女孩了断就行。但后来李刚依然如故,于是吴丽自20056月起开始和李刚分居。
    2007
2月,李刚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半年后,李刚再次提出离婚。双方对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家具等协商分割,没有异议。
   
但吴丽提出:他们结婚快10年了,一直没有自己的住房,居住在李刚父亲承租的房子内。现在离婚了,她没有住处,要求李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女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尤其是没有住房,能否要求男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呢?

法院判决
    海淀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鉴于吴丽和李刚在婚后长期居住在李刚父亲承租的房屋内,离婚后吴丽无其他住处,酌情判令李刚给予吴丽一次性经济帮助1万元。

法官解读
夫妻婚内相互扶养 分手也有帮助义务。

海淀法院的赵霞法官解释,夫妻在一起时要相互扶养,即使离婚了,经济

条件好的一方也有义务给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帮助。婚姻法第42

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

当帮助。经济帮助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延伸和表现。本案

中,吴丽结婚后一直和丈夫住在公公承租的房屋内,自己没有买房,也没

有其他住房,离婚后她就得搬出该房。而李刚基于和父亲的关系可以继续

住在里,因此生活没有太大改变。由于吴丽工资不高,不管买房还

是租房,都有一定困难,要有个过渡时间。所以,李刚要给吴丽适当的经

济帮助,当然,这个帮助的数额不会太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是

房屋的居住权。因为离婚陷入困境 有权提出经济帮助

 赵霞法官解释,夫妻一方因离婚陷入生活困境,有权向对方提出经济

帮助,这是婚姻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那么,夫妻在离婚时,出现什么

情况就算生活困难呢?

赵霞法官介绍,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现有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

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或患有某种疾

病需高额治疗费等,都属于生活困难。

赵霞法官称,法院判断是否给予经济帮助时,还要看另一方的收入水

平,看有无帮助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视为经济困难
    1.
离婚后没有住房,收入水平很低,租房有困难
    2.
取得孩子的监护权,但收入很低
    3.
离婚后有个人债务需要偿还,因还债生活困难
    4.
离婚时患有需要监护的精神疾病或其他需要很高花费的慢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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