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红律师动态 孟庆红律师 2020-04-15 00:37:59 597
2009年5月8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一辆低速自卸货车由神泉乡上江村驶往莲花县城,行驶至319国道升坊镇浯塘十字路口路段时,车右侧将路右边开始横过公路的行人颜某碰挂,造成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颜某经司法鉴定为:四肢瘫四级伤残,颅骨缺失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72%。颜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后期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15684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对原告的损害,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伤残鉴定为四肢瘫四级伤残、颅骨缺失十级伤残,其伤残程度和护理的依赖程度属大部护理依赖,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后期护理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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