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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邵建平律师动态 邵建平律师 2025-12-26 18:38:55  2009

邵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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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常熟市东风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蒿山路71

法定代表人:刘军堂经理

被上诉人:临沂震元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苍山县建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卓爱武董事长

 

       兹因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临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临民二初字第125        号民事判决并改发回重审。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1、本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既未向上诉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被告。也未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上诉人未收到,本案无论地域管辖还是级别管辖都存在问题)。

2、一审法院也未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开庭通知书,而判决上写明是被“告经本人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20041110日所作的判决直至2010120日才送达判决书。

二、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未收到货,一审也认定是转送其它单位。

2、上诉人也未收到被上诉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3、价格认定确乏依据。

   上述事实,请二审法院明查,以难护法律的尊严,给山东的法治环境挽回一点影响。

此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认:常熟市东风纸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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