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训刚律师动态 丁训刚律师 2025-12-28 15:21:30 1741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丁训刚律师
被告:xxxxx啤酒有限公司
该案经过法庭组织调解,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62000元,原告保留后需治疗的权利。
律师评语: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4条:(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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