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杰律师动态 赵俊杰律师 2025-12-29 05:37:38 3435
俊杰律师按:
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二者均涉及公民个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关系。分别来看一看: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其特征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1)作品的创作者与单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2)有关作品系因履行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完成,创作作品本身也属于创作者的职责范围。
而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区别首先体现在作品的创作究竟反映了谁的意志,职务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创作者根据自己的意图创作的。另外,职务作品的作者通常是所属单位的职员/雇员,而法人作品的创作者也可以不是所属单位的职员/雇员。
下面摘录的裁判文书(节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说理充分,逻辑严谨,笔者认为当是典型的著作权指导案例,与大家共同研习、探讨(现行主要法律规定附后)。
一例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节选)
……
原告A诉称,经过长期钻研,原告于2001年完成了《XX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遂请求两被告支持完成科技实验,被告C2002年4月给了B6万元科研经费,同月B表示同意原告进行科研,但不参与科研工作。三方未就此签订协议,后B在多种场合称,原告的科研工作属职务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方案》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B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涉案方案没有时间、出处,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著作权人。该报告是在完成B指派的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原告的证据中没有我方对其权利造成危害的证据。原告担任项目规划工作,是负责人、执笔人,但我方认为原告不是著作权人,涉案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著作权应归我方所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C辩称,我方并没有给B6万元,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对原告主张的权利我方没有异议,承认是原告的著作权。
经审理查明:
A于19xx年x月至今,在B计算机学院实验中心任教,为计算机学院主讲教师。
《方案》一文为2页的打印件,上面署名“A”。文中包含以下字句:“……”文中并对微机硬件虚拟实验系统操作平台的内容以图示方式标明。该文并未标注形成时间,A称该文形成于2001年。
2000年12月22日,A作为填表人的《B大学211工程第6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计划书》载明,建设项目名称:微型计算机硬件系统实践教学基地,项目执行单位:计算机学院实验中心,起止日期2001年1月-2001年4月,A为项目骨干或主要成员之一,负责项目规划、各实验平台建设及实施。……。同月,A制表的《B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申请购置计划表》上注明:微机控制模拟系统,指定生产厂家清华大学,采购方式:校购。
《B大学十五期间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立项报告》中载明,计算机学院的实验中心建设项目起止时间: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其中提到:“……” 项目的参与人员包括A,负责整体项目规划、实施。
2002年7月《B大学十五期间教学基地分项目建设建设规划书》载明,计算机学院的计算机学院教学基地建设项目计划金额1300万元,其中新型开放微机硬件系统实验教学基地的建设人员、使用人员都包括A,2001年实验中心(新型开放式微机硬件实验教学)项目的负责人是A。……
A曾拟促成B计算机学院与中科院自动化所人工智能实验室模式识别机器智能委员会签订《微机硬件模拟实验室合作研究协议书》,共同开展微机硬件模拟实验室项目的研究。2002年3月14日,中科院自动化所一方在协议书上盖了章,但B计算机学院因故未盖章。
2002年4月29日,项目负责人A向B计算机学院科研办请示称:实验中心微机接口实验室与C共同合作研制开发“虚拟实验与远程控制系统”,项目总经费8万元,申请5万元的硬件设备免交管理费。BXXX签字:“已到校6万元,1万元扣交管理费,另外5万元暂不处理。”
相关单据显示,2002年4月C交款51 282.05元,项目:仿真系统研制,帐套:B中宇智能信息工程中心,A从中报器件费、差旅费和劳务费等。进帐单显示,2002年4月26日,C向B中宇智能信息系统工程中心支票付款6万元。C认可票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不是给的研究经费……
再查,2005年4月28日B在其他案件中表示,A是B的职工,其从事工作的费用是B提供的,所从事的工作是在B的职务行为。
A的证人XXX出庭作证,称2000年其向A建议进行微机虚拟实验,2002-2003年A一直在进行此项工作。2001年-2002年左右,A曾将《方案》给他看过。其还帮助联系了自动化学会,希望自动化学会和B之间签订合作协议,但B没有盖章。当时配合A工作的有一个姓X的博士后,还有几个B的研究生。不清楚有无C的资金支持,A曾向清华同方公司XXX要过经费。该方案属于构思设想计划阶段的作品,具有一定新颖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方案》、申请免交管理费的报告、……、B十五期间教学基地分项目建设建设规划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时即产生著作权。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本案中,《方案》一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该文上面署名A,如无相反证据,应认为A是该文的作者。B虽然对该作品的外在形式提出了异议,但未能就A并非上述作品的作者进一步举证,故本院认定,《方案》一文为A所写。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方案》一文属于A的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A的身份是B计算机学院实验中心教师,是计算机学院实验中心的微型计算机硬件系统实验教学基地、网上计算机系统硬件虚拟实验室系统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或者是重要的参与人,主要任务是项目总体规划和各实验室平台建设和实施。特别是在与《方案》一文的形成基本同时期的《B大学十五期间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立项报告》等材料中,研究内容部分不仅提到了建立网上计算机系统硬件虚拟实验室系统的建设设想和初步实施方案,而且提到实验室每一个教师都参加了虚拟实验管理系统学校教学、科研项目开发,并要求每人按各自分工完成所定任务,写出论文等。而考察《方案》的行文方式,并非具体详尽的论文形式,而是一种工作计划或工作思路汇报的形式。其前言是介绍微机硬件实验的重要性和传统实验的缺陷,提出简单设想;第一部分是微机硬件虚拟实验室整体设想,是将B计算机学院实验中心的硬件设备及微机实验项目,用方框图的形式给出,以说明想在此基础上进行实验改造;第二部分是微机硬件虚拟实验室实施与建设目标,主要讲述将如何组织科研力量来完成该项工作。其中提到确定设计方案后,B与中科院自动化所的合作。综合A提供的B没有盖章的微机硬件虚拟实验室合作研究协议书,以及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和项目费用清单、经费管理手册等,说明A的行为是在履行B指派的工作,或者是想以B的名义进行工作的筹备、开展,性质属于职务行为。可见,A要求确认其著作权的两页纸报告,是向实验室中心的工作请示报告或者工作方案,是在完成B交付的任务或履行负责人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该两页纸的性质属于职务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常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只有以下例外: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计算机程序、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以上例外情形中,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而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应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作为自己的作品使用,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本案中,B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为A写作《方案》一文专门提供了资金、设备和材料,A称经费并非B的专项经费而是C提供,B收取管理费,而C否认6万元是经费,认为是设备款,可见《方案》一文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故本院认为《设想与初步实施方案》虽然是A为完成B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仍由A享有,但B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B认为,《方案》是法人作品,著作权归B所有。本院认为,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而本案《方案》一文,并未形成最终的法人作品,B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文章是由其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的,也并未表现为B承担责任的形式,并不完全符合法人作品的概念。故对B有关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现A没有证据证明C对其权利的圆满状态或权利行使造成了损害或妨碍,C在庭审中亦表示对原告作品的著作权不持异议,可见双方对此并不存在争议,故A以确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为由起诉C,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起诉主体错误,本院依法驳回A对C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方案》的著作权归原告A享有,但被告B大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二、驳回原告A对被告C公司的起诉。
……
附:有关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著作权法》
第11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16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11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12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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