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律师动态 周健律师 2020-04-07 03:44:23 413
笔者认为,双方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理由是,房屋转让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行为应受法律的保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可以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标的物是否转移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如果认定为无效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未登记领取房产证情况下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卖方还不具备对该房屋进行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条件,办理登记领证手续尚存在一定障碍(如土地取得存在瑕疵、房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等情况下,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有关合同效力补正的规定,在起诉前卖方已经登记领取房产证或者已经具备办理登记领取房产证条件的,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否则,房屋转让合同认定为无效。
根据本案的案情,虽然吴某在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时该房屋尚未办理登记领取房产证,但该房屋在诉争前就已经进行登记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且丁某已经入住二年多,可以认定该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丁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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