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卫新,男,汉族,赣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谢代宏、廖宝斌,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宝发、邓飞,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万红,男,汉族,赣州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清华,男,汉族,赣州市人。
上列两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8)章民三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7年3月28日,被告江西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利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给被告曾万红,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为:现授权委托曾万红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出任赣州创佳广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创佳公司)的综合楼、a栋厂房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代理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公司均予承认。此后被告国利公司与被告曾万红签订挂靠协议,约定由被告曾万红承建创佳公司工程,其盈亏由被告曾万红承担,并收取被告曾万红的挂靠费10000元。被告曾万红即持被告国利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至创佳公司谈业务,并以个人的名义与创佳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协议,由该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综合楼工程发包给被告曾万红承建。该协议签订后,由于被告曾万红资金不足,故邀被告黄清华合伙承建该工程。双方约定各投入合伙资金150000元。被告黄清华按要求投入合伙资金150000元。在工程承建过程中,两被告在原告处购红砖、水泥、石膏、沙石等建筑材料。2007年7月l5日,被告曾万红向原告杨卫新借款l6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杨卫新。被告曾万红在借条中写明借款每月按4分计息,并注明此款用于创佳公司工程工地,工程完工结清。但被告曾万红无法说明向原告借来的l60000元用于何处。2008年3月份,工程进度进入扫尾阶段,因资金不足,被告曾万红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其约定内容与前述借条一致。同年4月l0日,经原告与被告曾万红决算,原告供给创佳公司工地的材料款尚有64160元未付。被告曾万红为了达到将其借款转嫁至国利公司,与原告协商,将原告借款21万及其利息和未付清的材料款64160元加在一起,由被告曾万红出具了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