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琦律师动态 吕琦律师 2025-12-27 21:33:28 1913
本期介绍:便宜的价格,丰厚的产品,本以为天上掉了馅饼,到货时却发现与广告宣传大相径庭。近日,家住北京市顺义区的王女士在看到一段电视购物的广告后,花199元买来一只“金手镯”,到手后却发现仅是一条普通手镯,而且产品也没有厂址、厂名和生产日期。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吕琦律师。
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经营方式,其发展可以说是方兴未艾,严格的来说,我国并没有直接调整和规范电视购物的法律(狭义的法律),其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其次就是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广电局颁布的一些部门规章,如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
电视购物是通过电视媒体这一方式将产品推销出去,其交易完成贯穿广告和买卖两个过程,本人认为不能一概认为电视购物就是广告。本人认为电视购物属于一种合同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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