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宝斌律师动态 廖宝斌律师 2020-03-19 00:30:21 524
见证书
(2009)律见字第 号
兹证明李斯先生与王五先生来到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向他们宣读了《确认书》全书,双方对《确认书》内容认可,均无异议。
特此见证!
见证律师:
地址:赣州市文明大道130—10号
电话:0797—7036688
传真:0797—7063444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确认书
我李斯先生(身份证:36213119640107003),曾于2005年2月向王五先生(身份证:362131195409160069)借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用于注册公司,并作为娄底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金,年利息是7.2%。此款肖达芹先生已于2006年8月和2007年2月份分两次还清。
特此证明
联系电话: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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