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月强律师动态 赵月强律师 2020-04-06 10:10:29 1240
赵月强律师网近年,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前所未有,“大兴土木”需要大量的脚手架、桥梁施工支架、扣件、碗扣、油托、钢管、吊篮等建筑器材,这些建筑器材在一个工程完工后即拆除,能反复多次利用,而工程施工单位流动性强,往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如果每次施工都购买大量这些能反复利用的建材,显然在运输和保管上多有不便,于是便催生了一个特殊的产业--建筑器材租赁业。
河北省沧州献县作为建材之乡,建筑器材出租商遍布全国各地,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任何一个施工现场都有献县建材出租商的身影。而建筑商和建材出租商都具有流动强的特点,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商往往愿意把发生纠纷后的诉讼管辖地确定在其登记注册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于是大量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集中在献县人民法院。作为主要执业地为河北省沧州献县的律师,笔者这些年代理了大量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总结了一些经验。
总的来看,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多是由承租人即建筑商拖欠租金引起,而出租商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多是由当初订立租赁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考虑不全周所致。租赁合同条款的争议常见有如下几点:
一、管辖权。出租商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往往想方设法把案件管辖权确定在献县法院。而管辖权一般依下列原则确定。
1 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的,首先适用约定管辖条款。而约定管辖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五种情况,凡超出上述五种情况的约定或是不明确的约定一律按无效条款处理。就租赁合同而言,如果想约定由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管辖,只能在合同中作如下约定:“由献县人民法院管辖”“由出租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出租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它约定都是不明确的。
2无约定管辖条款的,由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租赁合同的履行地适用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双方可以在合同中任意约定履行地。但约定履行地仍需明确。可约定“本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献县”“本合同履行地在出租方经营场所地”“本合同履行地在出租方住所地”下列不明确的约定原则上无效,如“出租方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出租方经办人户籍所在地”等。
二、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违约金制度贯彻的是补偿原则,不体现处罚性原则,且违约金的计算法律规定十分不明确,合同法规定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要求调整,按最新的司法解释,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算“过高”或“过低”,但就租赁合同而言,实际损失根本无法计算,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违约金的掌握也不尽相同,献县人民法院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掌握违约金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判决支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百万以下的,判决支付不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所欠租金总额,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为方便计算起见,最好约定“如不按时支付租金,按双倍加收租金”。
三、附件。因施工方在工程初期并不能完全准确确定所需租赁物的总量,实际履行当中,往往以送料单和退料单作为结算的凭据,因此,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送料单和退料单是合同组成部分,价格、数量以单据为准,单据上约定的事项一经签字。与合同有同样效力,
四、租赁期限。因租赁合同的特点,最好不要约定租赁期限,如果约定,也要补充以下内容:租赁到期,如不重新签订合同,适用原合同条款。因一但形成诉讼,租赁合同要解除,合同解除,如无特别约定则不能再计算租金,这样如果承租方不及时退货,势必给出租方造成损失,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租金不因合同解除而中止,一直计算到租赁物退清为止。
五、结算义务。双方形成诉讼后,承租方往往以出租方不配合结算为由为自己不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抗辩。因此,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应在每月十号之前自行计算并支付上月租金。
六、冬季停工。冬季停工是北方工程施工不可避免的,租赁合同在冬季停工期不计算租金也是合理的。但为避免为停工期的长短发生争执,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停工应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以双方确认的停工时间为准。
七、收料员。司法实践中曾多次出现承租方称收料人员不是自己公司工作人员,而据不承认租赁事实。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指定某某某为专职签收租赁物人员。
八、丢损赔偿。施工过程中,租赁物的丢损在所难免。因此必须在合同之后附租赁物丢损价格表作为合同附件,并约定丢损数量收退料单注明的数量为准。赵月强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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