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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作客成都晚报,解读老夫少妇跨国闹离婚财产分割等婚姻法

刘律师律师动态 刘律师律师 2025-12-24 22:14:44  8940

刘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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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编辑时间:2011-8-27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寇翼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故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女方所有。从法律意义上讲,该房产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即或是男方所赠,也无权要求分割。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男方仅在两种情形下,才能向女方主张权利。第一,男方证明买房的钱是女方所借,男方则有权以借贷纠纷为由要求其返还借款;第二,男方证明“购房款”或“房产”是以彩礼形式赠与女方,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共同生活,则可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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