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彦律师动态 徐晓彦律师 2025-12-26 06:56:53 1348
原告:梁某等十余人
被告(委托人):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
2000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商铺。2005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就原合同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强调和具体化。2006年3月份,原告以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1200万元人民币。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两份证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6)番法民三初字第24号判决书和广州仲裁委员会(2005)穗仲字第1598号裁决书,改两案审理的案情处理原告主体不同之外,被告主体和案情事实与本案基本相同。在该两案的生效判决和生效裁决中,对于本案内容相同的补充协议书,都完全确认了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确认了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按套买卖及计价”的事实。由此可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协议是应当得到法庭的认可的。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即一审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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