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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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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解释二实施后建筑领域情势变更诉讼第一案
    去年下半年,金融危机对国内的影响还未显现,国内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这令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的建筑工程施工方遭遇麻烦。济南刘女士就是这样,合同的“包干价”远低于实际工程造价,发包方却不同意调价,要严格按合同办事,她垫付几百万元后,无力负担,不得不中止施工。日前,她把发包方等告上法庭,索要垫资及她施工应得利润。
    我所律师在2010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论坛上作主题发言
    我所建设工程部高富国律师作了主题发言,题目是《建筑工程领域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对建筑工程施工“包死价”合同的成因、现状、影响、解决思路、制度设计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发言结束后,高富国律师回答了相关问题,与参加论坛的学者和同行进行了深入交流。
    固定价格施工合同风险幅度司法解释立项建议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后施工企业的风险责任过重、2008年上半年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和法释[2004]14号第22条规定过于僵化不能适应现实情况,本律师拟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就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幅度提出司法解释立项建议,现向各位专业律师、有关部门、各工程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和从业人员征集意见。
    论建设工程领域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固定价(含包死价)建设工程施工业合同,没有约定风险幅度,遇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全部转稼至施工企业,是不是造成显失公平,是不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