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昼 律师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常年顾问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fa125514 江苏 | 苏州市
7月13日我收到这么一份通知书:你于我司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08月14日到期。根据市政规划,开发区管委会要求我司拆迁。同时劳动部门也要求我司对员工进行逐步分流。由于公司目前订单量不足,今通知你即日起不需要到公司上班,直到合同期满。请于2010年08月14日到公司办理合同到期终止手续。公司有一份开发区的拆迁通知书但是没有具体时间,听老板说要到明年9月份拆迁。公司的这个做法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如果是违法补偿金怎么算?我是2000年2月26日到职的。 公司在7月6日发了一张合同到期征询表,我在上面写了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说愿意协商解决的话就按一年一个月赔偿,我认为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因为我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应该是双倍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我应该是21个月。不知我的观点对不对 谢谢
刘英昼律师 专家律师
黑龙江-黑河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您有单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权,您已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综合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与您终止合同符合该条规定,并履行了该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就不能算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并不能证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拆迁并不等于用人单位不可以搬迁后继续经营,因此,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确认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主张双倍双倍的赔偿金.这里的关键确如您提问的题目"是否违法",如果违法终止成立,您的计算是正确的.以上意见供参考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