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付林 律师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zhenglvshi65 浙江 | 杭州市
尊敬的郑律师:
我是建筑公司的民工。前不久,一个工友的孩子小兵与他的同学小强一同掉进了窨井。两人都不幸遇难。后来市政部门赔付小强家三十多万,却只赔小兵家八万多。我觉得不公平,市政部门却说小兵是农村户口,小强是城市户口,法律对此有规定,两人的赔付数额应该不同。我们很气愤,难道农村人的命从小就比城里人贱?求教律师:法律对此是怎样说的?难道法律也在歧视我们农村人吗?
郑付林律师 专家律师
浙江-杭州市
龚先生:
你好!
你提的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法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可见,法律对公民是一视同仁的,绝无歧视之理。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有让人遗憾的瑕疵的,因为该条有一个前置条件——此处的“同命同价”,是以“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为前提的;并且,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应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水平逐步提高,相关法条的设置会逐步完善的,《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也一定会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