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和贵 律师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文书起草常年顾问工程建筑
fa275249 辽宁 | 本溪市
父母过世,我家兄弟6人,父母房屋现有老大和老6住,房票是我母亲的,因要动迁,他们起诉他把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并说父亲有口头遗嘱,还说他们翻盖的房子,还说赡养过老人。这些我们兄弟6人都做过。请问一下,继承法会怎么分。
柯和贵律师 专家律师
浙江-杭州市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你们的父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的话,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即你们兄弟6人各分得房子的六分之一。
fa227993 江苏 | 淮安市
我是江苏一个生产厂家,4月23日有4件货发往大连,因为客户尾款未结,所以货一直放在货运站未提,货单上填的是我的姓名和手机号。
5月11日,下午3点左右,我们当地货运站打电话通知我货已经被提走了,于是我询问了大连货运站的工作人员,对方给我的答复是:提货人称是来提XXX的货的,并报了XXX的号码,于是货运站便将货让对方提走了,这里XXX就是我。我也不知道对方是通过什么途径知道我的姓名和号码的,打对方的电话后得知,提货人是受雇于人,而雇他的是何人已经无从查找,这批货也就没办法追回了。
我想咨询一下,在这件事上,大连货运站是否应该对这件事负责。既然留的是我的姓名和号码,那么别人来取货的时候难道不需要打电话通知我本人吗?仅凭姓名和号码就可以取走别人的货物,货运站这样是否太过于不负责任?
柯和贵律师 专家律师
浙江-杭州市
货物应当由收货单上的收货人提取并签名确认,若委托他人,需委托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出示委托书,货运站在没有核实收货人身份的情况下就让人将货物提走是有过错的,因此你可以向货运站索赔。
fa171399 浙江 | 杭州市
我是在帮一个老大爷我看他一脸的无奈实在是太可怜了所以我就帮他来咨询下
就在2月8号那天突然来了个精神有点问题的跑到那人楼上后来那人就报警了。于是那患者就被110带走了,后来就通知了他的家人来接他,可等老大爷来了派出所说人被放走了,这是怎么做的怎么会出现这样的事呢?
现在老大爷很着急只有盲目的到处找你。他还和我们说身上没钱都舍不得住店只好找个角落过一宿这真是太可怜了真不知道怎么办好所以就问问你们这样派出所有责任吗?
柯和贵律师 专家律师
浙江-杭州市
你能不能描述清楚点!
fa151027 浙江 | 杭州市
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我从04年3月到10年12月在公司上班,现公司想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我应得的经济补偿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呢还是从进公司开始起算?如果是从进公司起算,那当年不满一年的情况公司应该怎么补偿呢?
柯和贵律师 专家律师
浙江-杭州市
你好!
(1)根据你的描述,单位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你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分两部分进行计算,即:a.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b.2008年之前部分。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部分,单位需要支付3个月(按2年11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
(4)2008年之前部分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五、七、八条之规定,单位应当支付4个月(按3年9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
综上,你一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